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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2-07-15

近日,县政府印发了《郏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11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营商〔2021〕295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的通知》(豫市监〔202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县司法局在各单位自查所提清理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对所提清理意见进行沟通确认。2022年6月5日至7月10日,县司法局在官网上就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2022年6月30日,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7月15日以郏政〔2022〕7号印发实施。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重点按照下列标准,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处理意见: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且确有修订必要的,按修改处理;

(二)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无修订必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的,按废止或宣布失效处理。

三、清理结果

(一)《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郏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郏政〔2011〕3号)等3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郏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郏政〔2010〕3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措施及要求

1.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文件中标注的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自动失效。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县司法局

2.解读人:吴凯

3.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375-5161316


相关文件:郏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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