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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2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事后监管,2022年8月24日,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 郏县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现就《规定(试行)》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主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中明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强化警示教育”。2020年9月23日河南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并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建立了权责明晰、监督高效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同时,省政府下发的《2021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书》中要求各地市“出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为此,市政府于2021年12月23日印发了《平顶山市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试行)》,在全市范围内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规定(试行)》经过修改完善后,主要包含总则、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整改评估、附则等七个章节,共31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

主要包含火灾事故调查的依据、调查范围、授权机构等。

调查范围: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一般火灾事故。《规定》同时明确了不列入调查范围的七类情形。

授权机构:县政府直接调查,或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牵头调查。

(二)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组(共7条  第五条至第十一条)

主要包含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部门组成、职责分工、申请回避情形等。

  主要内容:火灾一旦发生,负责调查火灾的部门分组情况(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组)

(三)第三章调查取证(共5条 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主要包含调查范围、调查内容等。

(四)第四章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共6条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

主要包含火灾原因认定、责任判定、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移交处理等。

(五)第五章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共4条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主要包含调查时限规定、批复程序、结案移交等。

(六)第六章整改评估(共3条 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主要包含整改评估内容、整改措施落实、责任追究等。

(七)第七章附则(共2条 第三十、三十一条)

解释时间期限相关术语,明确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制定出台《规定(试行)》的现实意义

 制定出台《规定(试行)》,既是贯彻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的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政府关于消防执法改革要求的重要措施。同时,《规定(试行)》是进一步加强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工作的协同协作,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查明火灾事实,依法惩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规定(试行)》的出台,将不断拧紧责任链条,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火灾防范能力和水平,同时将进一步增强郏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合理性、规范性和时效性,提升此项工作的整体效能,优化消防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郏县消防救援大队

解读人:李军平

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75-5388003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相关文件: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郏县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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