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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日期:2022-08-19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活动,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郏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行政活动。

未经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七条 对有关风险可控性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八条 风险评估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就下列风险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损失、形成重大地方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九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评估结果及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

(三)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反映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是否有连续性;实施方案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周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等。

(五)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对可能存在或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问题及可能引发的较大不稳定事件,是否制定相应的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风险是否在可控范围内等。

(六)提出决策建议。按照无风险、较小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对风险等级是较大风险或重大风险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暂缓讨论决定、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前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县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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