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2号)、《郏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郏政〔2020〕15号)和《郏县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郏双随机办〔202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新形势下市场监管方式的深刻变革。随着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和市场主体的大量增加,各类新兴业态层出不穷,一些领域风险日益突出,对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带来了新挑战。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于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新形势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要求、降低监管成本和提升监管效能、解决监管力量不足、减轻企业负担,以及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主体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局属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按照“管优不是管乱、管活不是管死”的原则,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二)加强统筹协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系统全局性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加强统筹协调,注重内部各业务条线的职能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中,各部门要充分整合日常监管任务,避免重复多头布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或重点检查的关系
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二、任务重点
(一)依据“省级平台”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
各部门要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省级平台)为依托,做好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并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为全县市场监管系统抽查检查、信息归集、结果统一集中公示、“互联网+监管”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通过信息化手段有效提高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畅通数据归集路径,实现全过程留痕,确保各类专业性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市场主体名下。
(二)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按照市场监管职能、职责以及权责清单的规定,局机关各相关业务股(室)要结合工作职责,依据《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法规规章和监管执法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对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开展业务指导。(牵头单位信用监管股、法规股;责任单位:机关各相关业务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能低于5%。同时依据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双随机办〔2021〕48号)文件要求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的现状,统筹确定低(A、1%)、中(B、3%)、中高(C、10%)、高(D、20%)信用风险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真正做到对守信者无扰、失信者利剑高悬。
(三)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局机关各相关业务股室要结合监管特点和工作需要,统筹建立各领域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现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行政相对人等其它主体,并按行业、地域、信用分类等不同条件设置。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省级平台”)和各相关业务股室提出的需求,通过数据对接、导入或录入等方式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包括: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地址等。
各股、队、所要建立本辖区内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工作效率。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业务专长、执法证号等。
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对两个名录库不定期进行核查,进一步完善优化,确保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牵头单位:信用监管股、法规股、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县局机关各相关业务股室,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完成时限:长期)
(四)制定工作规范
严格按照根据总局、省局、市局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在上级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同时依据省、市局明确的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牵头单位:信用监管股;责任单位:机关各相关业务股室,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
三、规范检查流程
(一)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县局相关业务股室按照上级要求,依据县局制定《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抽查事项清单和上级工作安排,完成抽查检查工作。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市局制定计划中涉及的内容,县局不再重复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信用监管股;责任单位:县局机关各相关业务股室,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完成时限:4月底前完成)
(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各业务股室要按照《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并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抽查检查工作。在抽取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强化重点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以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高风险市场主体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记录的监管对象,要加大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对通过投诉举报、风险预警、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开展重点监管。
对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工业品产品质量、药品(疫苗)等重点领域,县局将严格按照上级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在全覆盖的基础上,随机选取食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药品(疫苗)等重点领域的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也可以选派专业人员随机检查。各股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对潜在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抽检出现的突出食品安全问题,可组织专项检查,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抽取过程要确保公开、公正。(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相关业务股室、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完成时限:长期)
(三)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各业务股室负责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工作。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执行具体抽查事项时,本级执法检查人员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按照随机匹配的原则,申请上级给予协调解决,或与相邻区域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相关业务股室;完成时限:长期)
(四)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
各业务股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抽查检查效率和发现问题的能力。(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相关业务股室;完成时限:长期)
(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全县各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按照《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及上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需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要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列入,对发现的其它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责任单位:局属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六)积极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部门按照《郏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郏政〔2020〕1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与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需要部门联合抽查的,在制定联合抽查检查计划的基础上,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明确抽查事项、参与联合抽查的部门、抽查时间、抽查比例等内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各相关业务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时限:长期)
四、厘清责任边界
(一)基本原则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局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追责情形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局属各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责任单位: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
(三)免责情形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局属各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责任单位: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
五、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局属各单位要在积极与市局相关业务科室沟通的基础上,根据股室职责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谁主管、谁发起、谁主导、谁组织”的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同时市局统一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由局对口相关股(室)负责。(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局属各单位)
(二)加强组织保障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局属各单位要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健全领导机构和人员设置,加强经费保障,以统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契机,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整合后的“化学融合”。(牵头单位:信用监管股;责任单位:人事股、财务股)
(三)做好宣传培训
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新闻报道、专题片、访谈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展示市场监管部门公正、廉洁、依法、审慎监管的良好形象,加快形成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基层和一线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执法能力。(牵头单位:信用监管股;责任单位:人事股、新闻宣传单位)
(四)强化考核督查
局“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局属各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可通过督查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考核。按照市局的要求,县局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牵头单位:信用监管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局属各单位)
附件:1.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统计表
2.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第一版)
3.2022年度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计划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统计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年月日
区分 | 类别 | 抽查批次 | 抽查数量 (户) | 抽查结果公示数量(户) | 双随机抽查案件数(件) | 案件处 罚金额 (万元) | ||
公示 系统 | 专业 系统 | 部门 网站 | ||||||
系统内双随机抽查 | 省辖市局抽查信息 | |||||||
县(市、区)局抽查信息 | ||||||||
部门联合抽查 | 省辖市级有关部门联合抽查信息 | |||||||
县(市、区)有关部门联合抽查信息 | ||||||||
备注 | 1.为防止重复统计,抽查批次、抽查数量和公示数量由联合抽查发起部门统计,案件数、罚没金额由参与部门分别统计。 2.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必须归集至公示系统,其他抽查检查结果可通过专业抽查系统或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2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第一版)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责任股室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 (登记证) 规范使用 情况的检 查 |
企业、个体工 商户、农民专 业合作社、外 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名称规范 使用情况 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 商户、农民专 业合作社、外 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经营(驻 在)期限的 检查 |
企业、个体工 商户、农民专 业合作社、外 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经营(业 务)范围中 无需审批 的经营(业 务)项目的 检查 | 企业、个体工 商户、农民专 业合作社、外 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住所(经营 场所)或驻 在场所的 检查 | 企业、个体工 商户、农民专 业合作社、外 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
注册资本 实缴情况 的 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的通知》明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的暂不实行 注册资本认 缴登记制的 行业企业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 ||||||
法定代表 人(负责 人)任职情 况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
法定代表 人、自然人 股东身份 真实性的 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
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 公示信息 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 商户、农民专 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 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即时公示 信息的检 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 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 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
3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 定价、政府 指导价情 况,明码标 价情况及 其他价格 行为的检 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等 |
《价格法》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价格监督检查股 |
4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 直销员报 酬支付、信 息报备和 披露的情 况的检查 |
直销企业总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
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股 |
5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 者履行主 体责任的 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 核查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
6 |
拍卖等重 要领域市 场规范管 理检查 | 拍卖活动 经营资格 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
文物经营 活动经营 资格的检 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 ||
为非法交 易野生动 物等违法 行为提供 交易服务 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 ||
7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 登记情况 的检查 | 广播电台、电 视台、报刊出 版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广告监督管理股 |
药品、医疗 器械、保健 食品、特殊 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 广告主发 布相关广 告的审查 批准情况 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 商户及其它 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 健全广告 业务的承 接登记、审 核、档案管 理制度情 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 商户及其它 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广告监督管理股 | ||
8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市场上或企 业成品仓库 内的待销 产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
食品相关 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 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 |||
9 |
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 证产品生 产企业检 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0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 |
11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 销售监督 检查 | 校园及校园 周边食品销 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 |
高风险食 品销售监 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 B、C、D级的 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 A级的食品 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 | |||
网络食品 销售监督 检查 | 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 台、入网食品 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 | |||
12 |
食品经营 许可情况 的 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学校、托幼机 构、养老机构 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原料控制 (含食品 添加剂)情 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学校、托幼机 构、养老机构 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加工制作 过程的检 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学校、托幼机 构、养老机构 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学校、托幼机 构、养老机构 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学校、托幼机 构、养老机构 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12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检查 | 学校、托幼机 构、养老机构 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食品安全 管理情况 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学校、托幼机 构、养老机构 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人员管理 情况的检 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学校、托幼机 构、养老机构 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网络餐饮 服务情况 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 务提供者、网 络餐饮服务 第三方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13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 品集中交 易市场监 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 集中交易市 场(含批发市 场和农贸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 |
食用农产 品销售企 业(者)监 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 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 其他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 | |||
14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 方食品销 售监督检 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医学用 途配方食品 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 | ||
保健食品 销售监督 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 | ||
15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 售食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验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协调股 |
16 |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 备生产、使 用单位及 检验检测 机构的监 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 产、使用单位 及检验检测 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17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 器具监督 检查 | 企业、事业单 位、个体工商 户及其他经 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计量股 |
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 专项监督 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
计量股 | ||
计量单位 使用情况 专项监督 检查 | 宣传出版、文 化教育、市场 交易等领域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计量股 | ||
定量包装 商品净含 量国家计 量监督专 项抽查 |
企业、个体工 商户及其他 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股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 位、个体工商 户及其他经 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计量股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计量股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计量股 | ||
18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19 |
市场类标 准监督 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检 查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标准化股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检 查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标准化股 |
20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商标代理业务机服务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
知识产权股 |
21 |
化妆品经营者行为的检查 |
化妆品经营者行为的检查 |
化妆品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药化股 |
附件3
2022年度郏县市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比例 | 抽查起止时间 |
2022年度郏县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计划 | 1.2022年度低 风险企业抽查 检查;2.2022 年度中风险企 业抽查检查; 3.2022年度中 高风险企业抽 查检查 |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 用情况的检查;2.名称规范使 用情况的检查;3经营(驻在) 期限的检查;4.经营(业务) 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 务)项目的检查:5.住所(经 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6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7.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 检查;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 | 不定项 | 全县范围内登 记的市场主体 | 1.低风险企 业按照1%的 比例抽查; 2.中风险企 业按照3%比 例抽查;3. 中高风险企 业按照10% 比例抽查 | 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公示信息检查 |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 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 行为的检查 |
价格行为检查 |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 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直销行为检查 |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 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 监督检查 | |||||||
1.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2.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 查;3.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 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 场规范管理检查 | |||||||
1.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2.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 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 的检查;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 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情况的检查 |
广告行为检查 | |||||||
1.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 查;2.食品相关 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 检查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 查;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 企业条件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产品生产企业检 查 |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
1.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2.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3一 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4.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
1.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2.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 情况的检查;3.加工制作过程 的检查;4.供餐、用餐与配送 情况的检查;5.餐饮具清洗消毒 情况的检查;6.场所和设施清洁 维护情况的检查;7食品安全管 理情况的检查;8.人员管理情 检查:9.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 检查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1.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 督检查;2.食用农产品销售企 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检 查 | |||||||
1.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 查;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销售监督检查;3.保健食品销 售监督检查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 检查 |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 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 |||||||
1.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2.在 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3.法定计 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4.计 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 查;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 计量监督专项抽查;6.型式批准 监督检查;7.能效标识计量专项 监督检查;8.水效标识计量专项 监督检查 |
计量监督检查 |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
1.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 查;2.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 查 | 市场类标 准监督 检查 |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 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