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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郏县住建局欠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及工程代垫费用
分类 投诉
内容 尊敬的领导,关于平顶山市郏县住建局欠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情况特向您汇报如下: 2019年2月21日,三门峡联合水务有限公司(“三门峡联合水务”)、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郏县住建局”)以及郏县污水处理厂签署《郏县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技术及管理服务协议》(“《技术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郏县住建局及郏县污水处理厂将第一污水处理厂、第二污水处理厂委托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宿迁银控”)进行技术更新及管理,宿迁银控授权三门峡联合水务与郏县住建局、郏县污水处理厂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按照《技术及管理服务协议》,三门峡联合水务负责使两座污水处理厂的排放达到约定标准,并按约收取服务费。 《技术及管理服务协议》第3.1条约定:“两座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费用由甲方向丙方支付,其中,乙方对第一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费用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第3.2条约定:“经各方测算并同意,甲方应当向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单价按1.30元/m³计算。各方应当在每月10日前结算上月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实际处理水量x1.30元/m³。实际处理水量以污水处理厂进水流量计数据为计量依据”。 2019年5月,为配合郏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郏县住建局、郏县污水处理厂、三门峡联合水务三方先后签署了《郏县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技术及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郏县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技术及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协议分别约定:“本次污泥处理设备改造费用约为人民币:750.00万(大写:柒佰伍拾万圆整),由丙方先行垫付实施,完工后经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验收后,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污泥处理改造总费用,最终由甲方承担”、“本次郏县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国家园林城市改造费用约为人民币:4705500.39元(大写:肆佰柒拾万伍仟伍佰圆叁角玖分),由丙方先行垫付实施,完工后经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验收后,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郏县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国家园林城市改造总费用,最终由甲方承担”。 上述协议签署后,三门峡联合水务依约履行了协议项下义务,迅速改善了郏县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和污水处理能力,投入750万元对两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泥改造,并投入470万元对两个污水处理厂的构筑物、道路、厂内绿化、综合楼和化验室等进行了翻新和改造,配合郏县园林城市检查验收。 2020年7月15日,郏县住建局发布《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郏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中标公告》,宿迁银控和三门峡联合水务并非中标公司。根据《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的约定,郏县住建局应自2020年7月15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三门峡联合水务全额返还污泥改造项目费用及国家园林城市改造项目费用。 截至2021年4月,三门峡联合水务应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约2682万元,并为污泥改造项目垫付了750万元,为国家园林城市改造项目垫付了470万元。上述全部费用共计约3,902万元。迫于无奈,三门峡联合水务于2021年4月19日向郏县住建局发出公函解除上述《技术及管理服务协议》。 2021年5月10日,我公司向贵办公室发出投诉信件,5月20日上午,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我公司进行沟通后,沟通后双方同意分三步进行处理,一是对已签字认可的合同生效期间产生的污水处理费用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经双方认可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扣除财政先行垫付的三门峡联合水务应履行的部分费用后予以支付;二是对设计错误污泥处理间,双方在评估过程中进行协商;三是对未签字有争议的污水处理费放置最后协商。 经过双方之间多轮协商之后,直至2021年8月11日,郏县住建局终于向我司支付20万元,但是对于后续费用的支付仍然是遥遥无期。原本答应国庆节前支付20万元,截止到目前都没有兑现,这是严重的失信行为,严重影响我公司的经营生产,也损害了郏县的营商环境。为了维护公司的权益,我们会进一步在媒体、新闻平台、纪委、中央督查组等平台或部门以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所以为了维护郏县来之不易的营商环境,在此我们恳请领导帮忙从中协调后续费用的支付,帮助我司走出企业困境,万分感谢。
留言时间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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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郏县热线办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留言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经调查,2019年2月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我县人民政府签署《郏县污水处理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我局第一污水处理厂、第二污水处理厂以委托运营的方式与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开展合作。2019年2月21日,我局(甲方)、郏县污水处理厂(乙方)、三门峡联合水务(丙方)三方签署改制过渡期《郏县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技术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将我局第一污水处理厂、第二污水处理厂委托给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更新及管理,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授权三门峡联合水务与我局签署并履行该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应当向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单价按1.30元/立方米计算,服务费用=实际处理水量*1.30元/立方米,实际处理水量以污水处理厂进水流量计数据为计量依据,丙方收取的服务费用包括员工工资、电费、药剂费、污泥运输费、污泥处置费、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和正常的易损易耗组件更换费、检测检验费、管理费、丙方可能缴纳的税金等现金费用和成本以及丙方合理利润。 2019年5月15日,为配合我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三方又签署了我局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协议,协议约定“本次郏县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国家园林城市改造费用约为人民币:4705500.39元(大写:肆佰柒拾万伍仟伍佰圆叁角玖分),由丙方先行垫付实施”。同时,三方又签署一份《技术及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三门峡联合水务制定并实施两个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改造方案,并约定:“本次污泥处理设备改造费用约为人民币:750.00万(大写:柒佰伍拾万圆整),由丙方先行垫付实施,完工后经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验收后,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污泥处理改造总费用,最终由甲方承担“。 上述协议履行的前提是:一是三门峡联合水务托管运营后,按照协议履行支付员工工资、电费、药剂费、污泥运输费、污泥处置费、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和正常的易损易耗组件更换费、检测检验费、管理费等费用,但是三门峡联合水务没有按合同履行,以上费用仍由我县原财政渠道支付;三门峡联合水务入驻后,仅派几名管理人员,大部分工作还是为原内部人员完成;且2019年4月以后三门峡联合水务明确表示不再负责污水厂的一切费用,由我县自行负责,并将技术负责人撤走。二是在2020年疫情关键时期,三门峡联合水务没有履行应有职责,所有人员全部撤出,两个污水处理厂一切运行、防疫工作由我局负责,并在疫情过后以公司经济压力太大为由,不再投入任何费用。三是原协议约定的污水处理费价格2020年7月10日才由我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完毕,价格为:第一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1.29元/立方米,第二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1.3316元/立方米;四是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过程中,三门峡联合水务没有申请质监部门监督,造成完工后无法验收,工程决算价格已委托第三方进行结算,由于没有质监部门的验收报告,无法提交相关部门核审最终价格;同时由于设计错误,第一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车间不符合要求,造成污泥运输成本增加。五是三门峡联合水务拖欠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农民工工资,造成施工企业不断堵门上访,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六是自三门峡联合水务2021年4月18日单方面取消合同后,我局一直积极配合三门峡联合水务选定双方认可的审计决算单位进行债权债务清算。 综合上述调查,三门峡联合水务已经严重违约,而且我局对待三门峡联合水务的问题一直是积极推进,没有推诿扯皮的情况。 针对三门峡联合水务反映的问题,我局采取以下措施子以积极解决:1、2021年5月20日上午,三门峡联合水务代表和律师与我局进行沟通后,双方同意分三步进行处理。一是对已签字认可的合同生效期间产生的污水处理费用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经双方认可后,我局扣除财政先行垫付的三门峡联合水务应履行的部分费用后予以支付;二是对设计错误污泥处理车间,双方在评估过程中进行协商;三是对未签字有争议的污水处理费放置最后协商。2、2021年5月22日,由我县财政局推荐三家符合国有资产评估审计的公司,已发至三门峡联合水务供其挑选;2021年5月31日确定平顶山金浩资产评估公司进行清算;6月3日至6月5日,我局与三门峡联合水务、平顶山金浩资产评估公司共同进行了前期核算。3、债权债务清算报告于2021年7月28日已经转交三门峡联合水务确认。4、2021年8月11日已经支付三门峡联合水务20万元。因我县财政压力过大,我局已多次申请资金,但资金暂未到位导致剩余款项未支付。目前,我局正积极协商支付费用的时间和方式,三门峡联合水务也认可我局的解决方式。(以上内容由县住建局回复)
回复时间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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