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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运输执法局非法扣车
分类 求决
内容 事情经过本人2021.11.1与张老师约定前往郑州随后在平台发布顺风车信息约定A费50元平台收取随后三人与我联系要求同行,我同意后约定2021.11.2早上6.30出发,随后被人举报非法运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以非法运营罪扣留车辆,并翻去手机取证。口供内容我只承认是开的顺风车办案人员不曾例会要求按压手印。关于这次出行是根据我自身需要去郑州上班发布行程,三人主动与我联系A费平摊费用三人也都同意并且在期间没有关于金钱的往来,不符合执法局提出的非法载客主动揽客的网约车行为,执法局所说的使用不实信息时我提出了平台认证以及个人认证截图办案人员都不曾例会,随后我去平台调取我行车所有记录共发布合乘信息11次7人同行办案人员以非法营运不以理会,法律判断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法律依据一种为实施依据,根据我的事实我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我的这次合乘,拼车顺风车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办案人员不理会证据我请求人员政府从新调查撤销不实惩罚。如果是平台非法相关规定希望交通执法局去执行惩罚违法平台并告知平台非法还我们老百姓一个公安治安环境请求领导明察。
留言时间 2021-11-05
回复信息
受理部门 郏县热线办
回复内容 经县交通局调查:2021年11月2日06时50分左右,郏县交通运输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豫VA35C6小轿车在郏县老汽车站门口非法载客。执法人员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车共搭载3名乘客,均是当事司机通过“哈哈出行”APP联系后由郏县前往郑州,约定车费每人50元。该车所有人为个人所有,注册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根据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60号),该行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为了进一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辆实施了暂扣,并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过进一步调查,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该司机未取得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其在合乘平台注册的车主姓名为杜文,实际运营的司机为杜帅超,且注册的“哈哈出行平台公司”未按照《平顶山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在平顶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备案。该司机采用不合规的“合乘平台”,利用合乘信息不真实的私家车辆,采取网上预约的形式,收取明显高于合乘出行成本的费用,不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杜帅超利用私家车辆采取网上接单的形式,实属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交通部等7部委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正在开展的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拟对该车处以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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