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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交通局调查:2021年11月2日06时50分左右,郏县交通运输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豫VA35C6小轿车在郏县老汽车站门口非法载客。执法人员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车共搭载3名乘客,均是当事司机通过“哈哈出行”APP联系后由郏县前往郑州,约定车费每人50元。该车所有人为个人所有,注册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根据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60号),该行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为了进一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辆实施了暂扣,并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过进一步调查,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该司机未取得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其在合乘平台注册的车主姓名为杜文,实际运营的司机为杜帅超,且注册的“哈哈出行平台公司”未按照《平顶山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在平顶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备案。该司机采用不合规的“合乘平台”,利用合乘信息不真实的私家车辆,采取网上预约的形式,收取明显高于合乘出行成本的费用,不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杜帅超利用私家车辆采取网上接单的形式,实属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交通部等7部委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正在开展的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拟对该车处以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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