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信息 | |||
标题 | 郏县帅鹏食品加工店 | ||
分类 | 投诉 | ||
内容 | 厂家:郏县帅鹏食品加工店、地址:河南省平顶山郏县城关镇北大街清真巷27号 电话:13783292635 本人于2021.4.9在铭瑞购物广场购买到的 “清真伊品香帅鹏烩面”(条形码:6972988780011、生产日期:2021.1.5、保质期:12个月)购买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内食品添加剂明显添加(增味剂)、该产品只标注了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增味剂”而没有标注功能名称、或其标注通用名称的同时没有标注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使用范围:不是所有增味剂都可以添加在食品中、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存在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可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七)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请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告知 保留购物票据、产品实物) | ||
留言时间 | 2021-04-10 |
回复信息 | |||
受理部门 | 12345政务服务热线 | ||
回复内容 | 网民朋友,你好,留言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县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3日下午对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城关镇北大街清真巷27号的郏县帅鹏食品加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作坊二楼加工场所食品原料有:“豫粮面粉”、“鸿孚乐大豆油”、“太太乐天天旺鸡精”、“京碗牌味精”,并现场查看该作坊2021年1月5日生产的配料记录,使用的配料有:“高筋小麦粉”、“精制益”“自来水”、“食用大豆油”、“食用玉米淀粉”、“京碗味精”、“鸡精”、“花椒粉”、“粉条”,该配料记录与包装袋配料表标示的内容不符,该作坊使用的增味剂为味精、鸡精。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县市场监督局依规对该作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作坊限期整改,若限期未整改到位,将对其进行立案查处。(以上内容由县市场监督局回复) | ||
回复时间 | 2021-04-15 |
回复评价 | |||
回复满意度评价: | 此信件写信人未评价,写信人可登录网站后进行评价(如果已评价,请刷新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