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信息 | |||
标题 | 郏县宗乾食品店生产不合格食品 | ||
分类 | 投诉 | ||
内容 | 本人2021.1.6在帝福购物广场购买到的“江米条”,厂家:郏县宗乾食品店、地址:郏县龙山大道西段652号,生产日期 2020.11.14保质期 6个月、执行标准:GB/T20977)购买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内食品添加剂明显添加(复合膨松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使用范围:不是所有膨松剂都可以添加在食品中。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存在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可能。2、该配料表内有 等 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违反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第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且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的可能。请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并给以电话告知结果(保留购物小票产品实物 ) | ||
留言时间 | 2021-01-14 |
回复信息 | |||
受理部门 | 12345政务服务热线 | ||
回复内容 | 网民朋友,你来,留言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江米条”配料表中所显示使用的无铝害双效泡打粉(复配膨松剂),配料: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磷酸二氢钙、碳酸钙、柠檬酸、定粉;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使用范围,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磷酸二氢钙依据A.3表可在如下的食品分类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在油炸面制品的添加比例是5g/kg,碳酸钙、柠檬酸依据A.2表可以适量添加。该小作坊负责人现场给县市场监管局提供了“江米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留言人所投诉的该产品配料表内有“等”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明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第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且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可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2021年01月18日通过对郏县宗乾食品店进行调查,“江米条”是该作坊生产加工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作坊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销售清单进行检查,销售清单上显示该产品是按计量称重进行销售,“江米条”的外包装上标示为净含量:称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于的含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因此,该产品不能定性为预包装食品。不能适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县市场监管局已与留言人联系,告知其调查结果,留言人表示无疑义。 (以上内容由县市场监管局回复) | ||
回复时间 | 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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