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信息 | |||
标题 | 郏县卫健委 | ||
分类 | 举报 | ||
内容 | 郏县卫健委,开出生证明,做亲子鉴定,必须要卫健委开条子,到指定的鉴定所去做亲子鉴定,方便得好处!省市里说只要司法厅批准的鉴定所,司法厅网上能查到就可以做,郏县卫健委不作为,应该严惩不贷!纠正违法违纪不作为情况! | ||
留言时间 | 2020-11-16 |
回复信息 | |||
受理部门 | 12345政务服务热线 | ||
回复内容 | 网民你好,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您留言所用号码不真实,无法联系到您。经查:网民留言为不实言论,属恶意中伤。现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政策法律法规解答如下: 1.郏县卫生健康委非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而是补发机构,对全县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责任。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中医院和县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县的签发机构。 2.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豫卫妇幼〔2017〕9号)文件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以下资料:(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者,提供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超过12个月申领出生证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其父母依法取得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而出生证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者,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及父子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出生证,但母亲信息无法核实的,首先要公安部门协查,排除人口拐卖,出具走失证明,同时提供父子亲子鉴定证明和其他规定资料。因此,并不是每一个需要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都需要做亲子鉴定。 3.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40号):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取得法医物证司法鉴定业务许可,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亲子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的亲子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或单位、个人代为受理亲子鉴定委托,不得利用中介组织或个人招揽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跨地区接受委托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但不得违规设立服务点、采血点、接案点等。 4.2017年初,我县首先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清除了司法鉴定机构在我县派出所、助产机构等设立的违法采血点;其次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和扶贫工作要求,考虑到户籍部门入户登记和卫生部门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政策性较强、亲子鉴定办理的复杂性以及公安部门自2017年3月1日起持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户登记的硬性要求,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协商确定,报请县政府主管领导、省市卫健主管部门同意,全县所有亲子鉴定业务由县卫健委统一委托。由于县外个别地区管理不规范,仍存在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鉴定机构的旗号违规设立服务点、采血点、接案点现象,而亲子鉴定材料提取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司法鉴定机构提取检材,群众对这些司法鉴定程序要求并不清楚,总有个别人员上当受骗。为保护群众利益,方便群众办事我委把河南司法鉴定网上公示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及“河南司法鉴定网”网址A4纸打印公示在办公地点显要位置,方便年老不会上网查询的群众自主选择鉴定机构,从未指定鉴定机构;同时要求各助产机构告知需要做亲子鉴定的群众到卫生健康委妇幼股,妇幼股安排专人针对每位群众的不同情况进行答疑解惑和宣教,并在群众明白政策自主选择鉴定机构后由群众签字留存备查;偶尔出现因群众自身原因未经统一委托,直接到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的情况,我们会根据亲子鉴定报告向鉴定机构发函调查核实,鉴定机构回函属实,且检材提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程序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即可,回复不属实且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不予认可。 近年来,县卫生健康委和公安局从事出生医学证明开具、户口登记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承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巨大压力,通力协作,积极作为,为群众解决了无数实实在在的困难和问题,在促进家庭和谐、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稳定方面殚精竭虑,赢得群众多少赞许和肯定!不存在违法违纪不作为情况,希望领导及社会各界一如既往理解、支持我们的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政策咨询电话:0375-7068033 (以上内容由县卫健委回复) | ||
回复时间 | 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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