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信息 | |||
标题 | 小区物业收入不公示是否合理 | ||
分类 | 咨询 | ||
内容 |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现在大部分小区物业都会在小区内部设立广告位并进行出租广告位收费,但是这部分费用从来没有公示也没有返还给小区业主。 想请问一下郏县管理物业的单位对这块是怎么管理的,毕竟好多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个人业主无法起到监管作用,这部分本应是小区业主的收益被物业给白白收走。 | ||
留言时间 | 2020-11-13 |
回复信息 | |||
受理部门 | 12345政务服务热线 | ||
回复内容 | 11月18日下午县住建局工作人员与来信人所留电话进行沟通,该机主称没有在网络上进行留言,其在平顶山居住,且也没有亲戚在郏县居住,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1)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3)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4)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5)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位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6)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以上内容由县住建局回复) | ||
回复时间 | 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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