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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舆情跟踪监测与研判应对工作制度
日期:2019-11-29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舆情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各类媒体反映的涉及政府工作和形象的负面报道和评论。

第二条  成立市政府办公室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其他领导为小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舆情工作的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政务公开办公室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工作部署,负责舆情监测、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处置及情况上报工作;与市委网信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做好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突发公共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条  舆情监测收集加强与市委网信部门工作对接,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测舆情监测能力,密切关注涉及有关政府工作重要舆情,持续跟踪舆情走向,掌握发展趋势,遇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时期进行24小时舆情监测,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送政务舆情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接收上级部门业务系统舆情信息。各科(室)要主动发现舆情,并第一时间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负责统一收集整理上级分转、下级上报的各类舆情。

第五条  舆情预警。监测收集到涉及政府工作的舆情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领导小组视情采取召开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扩大)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等形式予以通报,必要时将舆情信息转发至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  舆情研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相关科(室)根据舆情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可控性等因素,综合判定舆情等级并提出处置意见。舆情等级分为三类:

1.一般舆情:一般的民生问题、建议和咨询等,被少量媒体报道或网民关注度低,对政府工作形象和声誉影响不大的舆情。

2.敏感舆情:被较多媒体报道或有一定网民关注度,传播速度较快,有可能严重影响政府工作形象和声誉的舆情。

3.重大舆情:被重要媒体报道或网民关注度较高,传播范围广,已严重影响政府工作形象和声誉的舆情。

第七条  舆情处置。舆情处置采取分级分类处置办法。

一般舆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预警,或转请机关各科(室)予以关注。

敏感舆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预警,并根据舆情研判情况和处置意见,组织相关科(室)准备回应口径,结合最新舆情发展趋势,决定是否对外回应。

重大舆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预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舆情研判情况和处置意见,及时组织相关科(室)准备口径、舆情回应、舆情跟踪和评估总结。

1.准备口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科(室)研究准备回应口径,并报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定(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同时,视情向上级部门报告。

2.舆情回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准备好的统一口径,统筹运用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以及邀请专家解读等形式回应社会关切。相关科(室)及个人不得擅自向媒体回应。

3.舆情跟踪。舆情回应后,应持续跟踪监测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舆情变化趋势,研判是否需要准备后续回应口径。

4.评估总结。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相关科(室)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视情就相关情况报市政府。评估总结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重大舆情涉及下级政府机关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转请并指导相关地方政府妥善应对、科学处置,并依据舆情影响程度决定是否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回应。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要舆情应及时逐级上报,不能漏报、误报、瞒报和错报。对上级部门转办的舆情处置情况应及时反馈,并加强与各级各部门协调联动,做到重大舆情共同发声,稳住事态发展,平息公众情绪,依法规范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奖励及责任追究机制,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规依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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