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是市政府公众服务的窗口和网上发布权威信息的平台,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统筹负责市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的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市政府及其办公室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政务网络信息。包括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做出的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机构职能及综合政务信息等。
第三条公开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 新闻信息的发布、转载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正规渠道。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政务公开办、督查室、机关党委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各类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平顶山市的宣传和发展;
(六)是否属于敏感信息;
(七)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发布时机是否适宜;
(十)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七条 实行审核责任制,由制作信息的科室负责人及其主管领导分别审核把关。
(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大政策、政策解读、政府公告、政府文件等,由政策法规科、政务公开办负责人分别审核后报分管政务公开办的领导审批。
(二)市长信箱及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回复等信息,由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审核后,报其分管领导审批。
(三)全市各类综合政务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科长审核后,报其分管领导审批。
(四)机关党建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审核后,报机关党委书记审批。
(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信息审核、审批事宜,由新闻办主任负责。
(六)如遇业务整合变动,由归口管理科(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分管领导认为必要时,可上报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信息发布要按照规范流程和发布信息的格式、方式、时限进行,保证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九条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上发布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统筹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政务公开办公室、督查室、机关党委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及变更业务归口管理科室按照“谁审核、谁发布”的原则,分设端口,自行发布。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明确专人负责发布工作,做好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若密码丢失或需变更,应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要按照安全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