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初审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社会组织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受理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接收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10日 | 30日 | 无 | ||
审查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经分管领导审核,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将拟报行政许可决定报送市民宗局 | |||||||||||||
事后监管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中心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的审批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社会组织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受理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接收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15日 | 无 | |||
审查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经分管领导申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 | |||||||||||||
事后监管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中心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核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四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社会组织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受理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接收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5日 | 15日 | 无 | ||
审查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经分管领导申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 | |||||||||||||
事后监管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中心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无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十六条:“清真牌、证有省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县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发放。” | 单位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清真食品经营许可牌、证(5年) | 受理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接收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8日 | 无 | ||
审查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经分管领导申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 | |||||||||||||
事后监管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中心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 | 举办宗教培训班审核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社会组织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受理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接收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7日 | 无 | |||
审查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经分管领导申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 | |||||||||||||
事后监管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中心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 | 县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的审核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 社会组织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受理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接收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10日 | 无 | |||
审查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经分管领导申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 | |||||||||||||
事后监管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中心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 |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改变服务方向的审批 | 无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二十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经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必须在30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 单位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清真食品经营许可牌、证(5年) | 受理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接收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10日 | 30日 | 无 | |
审查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经分管领导申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 | |||||||||||||
事后监管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中心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 |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六十二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30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六十四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30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30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擅自设立宗教院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30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 |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30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 | 擅自修建大型漏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30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罚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15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15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非法传教活动的处罚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30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利用宗教进行诈骗活动的处罚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30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不是少数民族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15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 | 未办理清真牌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清真牌、证);未办理清真牌、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 单位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30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包装品,未持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包装品时,必须持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方能承印。”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十条的,由民族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15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清真牌悬挂在店内、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由民族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将清真牌、证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 | 单位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15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或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未专用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由民族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 | 单位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30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 | 清真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场所携带、食用、寄存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由民族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清真食品行业从业的人员,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携带、食用、寄存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 单位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15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 | 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采购、烹饪等主要岗位没有少数民族职工监督,炊具、器具未与普通灶分开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由民族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宾馆、招待所、旅社、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采购、烹饪等主要岗位必须有少数民族职工监督,其炊具、器具等应与普通灶分开,保证专用。” | 单位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15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 | 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和经销清真食品没由少数民族职工专人管理经营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由民族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商场、商店经批准经销清真食品时,应固定专柜,并悬挂清真牌、证,由少数民族职工专人管理经营。严禁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 | 单位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15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 | 委托、转让、出租清真牌证,买卖、伪造、仿制清真牌、证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委托、转让、出租清真牌、证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买卖、伪造、仿制清真牌、证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转让、出租清真牌、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伪造、仿制清真牌、证。” | 单位或个人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15日 | 无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决定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日 | ||||||||||||
执行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5日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组织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检查 |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二人,出示合法证件。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无 | ||||
处置 | 依法处置。 | |||||||||||||
信息公开责任 | 办理信息公开。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 |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社会组织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检查 |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二人,出示合法证件。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无 | ||||
处置 | 依法处置。 | |||||||||||||
信息公开责任 | 办理信息公开。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 |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 | 无 |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公民的民族成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 社会组织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平顶山市民族成份变更证明书 | 受理 | 依法受理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8日 | 无 | ||
审查 | 需审查内容 | |||||||||||||
决定 | 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
事后监管 | 登记并留存档案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社会组织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受理 | 依法受理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2日 | 无 | |||
审理 | 需审查内容 | |||||||||||||
决定 | 对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 | |||||||||||||
执行 | 登记并留存档案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1 | 宗教教职人员在市内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备案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四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社会组织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受理 | 依法受理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2日 | 无 | |||
审理 | 需审查内容 | |||||||||||||
决定 | 对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 | |||||||||||||
执行 | 登记并留存档案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2 | 责令改正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行为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六十二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社会组织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受理 | 依法受理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3日 | 无 | |||
审理 | 需审查内容 | |||||||||||||
决定 | 对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 | |||||||||||||
执行 | 登记并留存档案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 | 责令改正妨碍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从事正常教务活动的行为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六十二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社会组织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受理 | 依法受理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3日 | 无 | |||
审理 | 需审查内容 | |||||||||||||
决定 | 对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 | |||||||||||||
执行 | 登记并留存档案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 | 责令改正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行为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第六十二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社会组织 |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 无 | 受理 | 依法受理 | 民族宗教事务中心 | 3日 | 无 | |||
审理 | 需审查内容 | |||||||||||||
决定 | 对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 | |||||||||||||
执行 | 登记并留存档案 | |||||||||||||
服务电话:5151856 投诉机构: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 投诉电话:5176605 | ||||||||||||||
受理地点:县政府西二楼2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