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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郏县2017年度第五批城乡挂钩试点 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日期:2018-06-29

郏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郏县2017年度第五批城乡挂钩试点

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通    告

郏国土资〔2018〕1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18〕446号)的郏县2017年度第五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的征地补偿安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该批次用地共2宗土地,四至如下:

A宗:征收王集乡史庄村集体农用地0.2736公顷(全部为耕地)、集体建设用地3.7591公顷,共计4.0327公顷;征收王集乡枣庄村集体建设用地0.1162公顷,以上共计4.1489公顷,东至高压走廊,西至兴业路,南至史庄村耕地,北至南环路。

B宗:征收王集乡枣庄村集体建设用地1.5887公顷,东至友谊路,西至高压走廊,南至枣庄村耕地,北至枣庄村耕地。

以上涉及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实际清点为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王集乡枣庄村、史庄村土地属二级区片,补偿标准为81.06万元/公顷(含社保费用标准10.56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的规定,据实清点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标准执行,社保费用标准10.56万元/公顷。

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等文件要求,以转帐方式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由其依法依规分配。社会保障费用已存入县财政社保专户。

三、该批次用地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县国土资源局,逾期被视为同意本通告内容。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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