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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人民政府 关于郏县2018年度第十批城乡挂钩试点 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日期:2019-06-10

郏县人民政府

关于郏县2018年度第十批城乡挂钩试点

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郏政土〔2019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郏县2018年度第十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豫政土〔2019390号;批准时间:201944日。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征收龙山街道东中心社区集体农用地2.0958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0946公顷,共计2.1904公顷;征收东城街道王家庄社区集体农用地0.4980公顷(全部为耕地、未利用地0.0041公顷,共计0.5021公顷,寨子社区集体农用地2.4556公顷(其中耕地2.45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2公顷、未利用地0.0365公顷,共计2.4921公顷;征收薛店镇胡村集体农用地1.7653公顷(全部为耕地,吕沟村集体农用地0.0425公顷(全部为耕地,青杨庙东村集体农用地0.6131公顷(其中耕地0.61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3公顷,青杨庙南村集体农用地2.4067公顷(其中耕地2.38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5公顷,青杨庙西村集体农用地0.6350公顷(其中耕地0.61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4公顷;征收王集乡董村集体农用地1.6455公顷(其中耕地1.637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5公顷,侯店村集体农用地6.8709公顷(其中耕地6.4475公顷其他农用地0.4234公顷。以上共计19.1636公顷。该批次用地共5宗土地,四至如下:

A宗:征收龙山街道东中心社区集体农用地2.0958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0946公顷,共计2.1904公顷。位于侯公大道(洛界公路)以南、建业路(原和平路)以东,东至已供国有建设用地,西至东中心社区耕地,南至大屯社区耕地,北至侯公大道(洛界公路)

B宗:征收王集乡董村集体农用地1.6455公顷(其中耕地1.637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5公顷,侯店村集体农用地6.8709公顷(其中耕地6.4475公顷其他农用地0.4234公顷,共计8.5164公顷。位于侯公大道(洛界公路)以北、郑尧高速公路以东东至侯店村耕地,西至侯店村耕地,南至侯公大道(洛界公路),北至董村耕地

C宗:征收薛店镇胡村集体农用地1.7653公顷(全部为耕地,吕沟村集体农用地0.0425公顷(全部为耕地,青杨庙东村集体农用地0.6131公顷(其中耕地0.61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3公顷,青杨庙南村集体农用地2.4067公顷(其中耕地2.38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5公顷,青杨庙西村集体农用地0.6350公顷(其中耕地0.61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4公顷,共计5.4626公顷。位于薛店工业园区内、公路查石线以西,东至公路查石线,西至胡村耕地,南至厂矿企业,北至胡村、青杨庙西村、青杨庙东村、青杨庙南村、吕沟村耕地

D宗:征收东城街道王家庄社区集体农用地0.4980公顷(全部为耕地、未利用地0.0041公顷,共计0.5021公顷;寨子社区集体农用地2.4556公顷(其中耕地2.45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2公顷、未利用地0.0365公顷,共计2.4921公顷。以上共计2.7266公顷。位于叶犟河支流以北、创业路(原友谊路)两侧,东至已批准建设用地(豫政土〔2016〕785号批准)、叶犟河,西至寨子社区耕地,南至叶犟河支流,北至叶犟河已批准建设用地(豫政土〔2016〕785号批准

E宗:征收东城街道寨子社区集体农用地0.2676公顷(全部为耕地位于叶犟河以北、创业路(原友谊路)以东,东至已批准建设用地(豫政土〔2016〕785号批准,西至创业路(原友谊路),南至叶犟河,北至寨子社区耕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龙山街道东中心社区,东城街道王家庄社区、寨子社区土地属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8.06万元/公顷(含社保费用标准10.56万元/公顷);王集乡侯店村土地属级区片,补偿标准为76.83万元/公顷(含社保费用标准6.33万元/公顷);王集乡董村、薛店镇胡村、青杨庙西村、青杨庙东村、青杨庙南村土地属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9.33万元/公顷(含社保费用标准6.33万元/公顷);薛店镇吕沟村土地属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1.83万元/公顷(含社保费用标准6.33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的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据实结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执行,据实清点补偿。

(四)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标准执行,社保费用标准分别为6.33万元/公顷10.56万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望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抢栽、抢挖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龙山街道东中心社区,东城街道王家庄社区、寨子社区王集乡侯店村、董村,薛店镇胡村、青杨庙西村、青杨庙东村、青杨庙南村、吕沟村

2019610

2019619

郏县自然资源局

2019620

2019621

特此通告。

 

 

 

201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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