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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0〕10号
日期:2020-05-21

郏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2020〕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和权属

地块一:位于县东环路(原祥云路)以东、侯公大道(原洛界公路)以北、郑万高速铁路以西,东至孔楼村园地、西至东环路规划道路绿地控制线、南至侯公大道规划道路绿地控制线、北至已批准建设用地(豫政土〔2019〕394号批准)。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王集乡孔楼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块二:位于国道344(洛界公路)以北、薛店镇人民法庭以东,东至生产路、西至薛店北村林地、南至国道344、北至薛店北村林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为薛店镇薛店北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商服项目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地块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对清点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复核。被征收土地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河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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