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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1〕6号
日期:2021-05-11

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16

 

为保障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东城街道八里营社区,王集乡史庄村、枣庄村、辛庄村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位置

地块一:征收王集乡史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0.5681公顷(全部为农村居民点用地。位于县城兴业路以东、南环路(原南二环路)以北,东至已批准建设用地(豫政土〔2019〕107号批准),西至兴业路规划道路绿地控制线,南至南环路规划道路绿地控制线,北至已建立科达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厂区。

地块二:征收王集乡史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3.3991公顷(其中耕地为3.2914公顷。位于县城兴业路以东、城墙南路(原南环路)以南、500KV高压走廊以西,东至高压走廊,西至立科达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南至南环路(原南二环路)规划道路绿地控制线,北至城墙南路、已建瑞鑫包装厂区。

地块三:拟征收王集乡枣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5.4379公顷(其中耕地为5.3120公顷)。位于500KV高压走廊以东、城墙南路(原南环路)以南、创业路(原友谊路)以西,东至创业路规划道路绿地控制线,西至高压走廊,南至南环路(原南二环路)规划道路绿地控制线,北至城墙南路(原南环路)。

地块四:拟征收王集乡辛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6.7356公顷(其中耕地6.1668公顷)。位于县城创业路(原友谊路)以东、辛庄村居民点以南、南环路(原南二环路)以北,东至辛庄村耕地,西至高低压电气产业园厂房,南至南环路规划道路绿地控制线,北至辛庄村居民点。

地块五:拟征收东城街道八里营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1.3424公顷,王集乡辛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2.7029公顷,共计4.0453公顷(其中耕地为3.8073公顷)。位于县城创业路(原友谊路)以东、行政路以南、辛庄路以西,东至规划辛庄路,西至蕴钰实业、平顶山昊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圣堂新材料、智豚金属、百阳丰厂房,南至侯公大道(原东坡大道),北至行政路。

地块六:拟征收王集乡辛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3.3530公顷,枣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0.2176公顷,共计3.5706公顷(其中耕地为3.3219公顷)。位于县城创业路(原友谊路)以东、侯公大道(原东坡大道)以南、辛庄路以西,东至辛庄村农村居民点,西至军威时代、广利王磨料、高低压电器产业园,南至南环路(原南二环路),北至侯公大道(原东坡大道)。

地块七:拟征收王集乡枣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7467公顷,位于县城创业路(原友谊路)以西、500KV高压走廊以东、城墙南路以北,东至创业路(原友谊路),西至500KV高压走廊,南至城墙南路,北至已供奥威电器有限公司地块。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工矿仓储项目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公布的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其中东城街道八里营社区为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7.5万元/公顷王集乡枣庄村、史庄村、辛庄村属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70.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规定执行

)社会保障补偿标准: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由县财政局按照65.4万元/公顷标准筹集社会保障费用。

四、安置意见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对本次拟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65.4万元/公顷标准进行筹集落实。土地征收经批准后,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规定具体实施

拆迁安置: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五、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同时在河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为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2021511        

(联系人:郏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电话:0375-721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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