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李朝亮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9〕45号),经中共郏县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中共郏县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郏县审计局依法对李朝亮同志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任郏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郏县残联)理事长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了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如下:
一、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及评价
李朝亮,男,汉族,中共党员,1969年12月出生,郏县长桥镇人,毕业于河南省粮食学校,大学学历。 李朝亮同志自2016年5月至2021年10月任郏县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职务,主持郏县残联全面工作。
李朝亮同志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担任郏县残联理事长期间,能够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残疾人帮扶政策和决策部署,积极推动2021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政策落地。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单位财政收支情况,财政收支基本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但审计也发现,李朝亮同志任期内,郏县残联还存在原始凭证不合规、会计人员专业知识不强,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认定
(一)原始凭证不合规36000元
郏县残联2020年11月13号凭证,支付张朝杰就业服务所房租36000元,使用收据,未附正规原始票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第四十一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李朝亮同志对上述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二)会计人员专业知识不强,审核把关不严
审计发现,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基础差,审核把关不严,主要表现在:
1.2021年5月15号凭证,支付给平顶山市康教中心7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共44800元,所附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财政票据上的金额为448000元,金额不符。
2.2021年6月4号凭证,支付六月份工资49686元,其中:郏县2021年6月份职工工资发放名册中应发工资合计金额为49686元,但实发工资各项合计金额为48831元。
3.2021年6月20号凭证,支付2-5月份物业费共24870元,后附的郏县残联每月结算清单中3月份的物业费用共计7226元,但实际合计为8726元,金额不符。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根据中央两办《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李朝亮同志对上述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三、审计发现问题处理方式
按照有关规定,中共郏县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郏县审计局已将《李朝亮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本人和郏县残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提出了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针对原始凭证不合规、会计人员专业知识不强,审核把关不严等等问题,李朝亮同志对上述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中共郏县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郏县审计局将依法跟踪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同时要求郏县残联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将本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到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作为李朝亮同志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审计建议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省、市、县决策部署,做好扶残助残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全面落实各种补贴发放,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二)单位领导、财务人员和经办人员要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学习相关发票管理知识,对所取得的发票严格审核把关。对填制、取得的不合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不予报销入账。同时提高会计专业知识水平,更好适应工作需要。
中共郏县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郏县审计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