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等规定,我委已对郏县仁爱医院作出限期校验告知的行政处理(限期至2023年2月20日)。郏县仁爱医院逾期未提交校验申请,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经研究决定,我委拟决定注销郏县仁爱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号:PDY31788541042517A1001)。
公示时间: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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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