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教学管理案件
案例来源:郏县教育体育局
是否原创:是
关 键 词:教学管理
二、案例正文采集
1.案情简介
平顶山市某县八年级学生张某,是一个不爱学习的男同学,在课上经常和其他同学随意讲话,扰乱课堂纪律。某日下午的课上,王老师布置完课堂作业后,发现张某故意打扰其他同学,不按要求完成课堂作业,随即训诫其扰乱课堂纪律的行为,并通知张某放学后到办公室补写课堂作业。放学后,张某来到王老师办公室,但其态度蛮横,不愿留下补写作业,顶撞老师,王老师随即拿起书本打了张某几下手心,后张某态度有所软化,在办公室补写作业。
2.法律分析
针对教师王某发现学生张某扰乱课堂纪律,老师对其训诫,并让其到办公室补写作业的行为不属于体罚范畴,故教师王某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教师王某打学生张某手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该行属于明令禁止的体罚行为。体罚在教学中应当被禁止,不能打着“为了学生好”的幌子,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在本案中值得关注的是教师在教育管理学生时采用惩戒措施的边界问题。教师对学生的教育不但包括智育还包括德育,对于学生性格、价值观念的培养坚决不能以侵犯其人格尊严的形式进行。对于教师王某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到其在教育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注意到采用多种方式和途径对其进行训诫,但是作为教师和成年人,其在打手板的过程中,没有对于张某作为学生和未成年人的身心进行关照,而选择通过体罚的方式简单粗暴作为自己的训诫手段,因此教师王某应承担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
3.典型意义
本案件告诉我们,教师在平日工作中如若使用惩戒权,应依照教育部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相关规定,尊重学生人格,依法依规教育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