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过程中或者因工作需要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所在公司或雇主是否应当负责?
2023年8月,林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林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黄某因事故产生损失,且未获得赔偿,便一纸诉状将林某与其老板雷某、林某所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黄某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6万余元。
被告林某认为,自己是在给雷某经营的电器行送货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应当由雇主雷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雷某则辩称,事故车辆是林某借走使用,自己不是实际侵权人,在本次事故中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故雷某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3日,雷某让林某驾驶自己的轻型普通货车给客户安装空调,因当天没有安装完,次日林某驾车去安装空调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主要责任。另查明,雷某给自己的轻型普通货车购有机动车强制保险。
本案中,林某与雷某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林某受雷某指派给客户安装空调,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雷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林某因该事故造成黄某损害承担交强险范围外的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黄某198300元;雷某赔偿黄某64113.16元。雷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郏县法院提醒广大劳务工作者在劳务过程中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范,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源头上预防不必要的事故伤害和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