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林业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郏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防砂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申报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和世界自然遗产初审,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工作。
(八)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中央、省、市拨付我县的资金、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国家、省、市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水果、花卉检疫的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林业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
2.自然灾害防治的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知道事实;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