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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街道行政执法事前公示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02-21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行政执法股室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事前公示是指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程序、职责、权限、依据、监督举报方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示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

  (三)行政执法机构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检查情况;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二)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三)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四)行政执法机构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五)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清单范畴的,按权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在本部门办事大厅、政务公开栏、政府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编制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查询方式并在本部门办事大厅、政务公开栏、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公示;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并公示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二条  单位行政执法股室违反本制度,对应当事前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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