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公示
平顶山市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局,汝州市、舞钢市自然资源 |
2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局,汝州市、舞钢市自然资源 |
3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局,汝州市、舞钢市自然资源 |
4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局,汝州市、舞钢市自然资源 |
5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局,汝州市、舞钢市自然资源 |
6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局,汝州市、舞钢市自然资源 |
7 | 对擅自改变或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局,汝州市、舞钢市自然资源 |
8 | 对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9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县(市)城市管理局 |
10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 县(市)城市管理局 |
11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县(市)城市管理局 |
12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县(市)城市管理局 |
13 | 对在禁止区域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4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未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未对作业场所进出口进行硬化处理,未设置沉淀排污设施,未保持场所及周边路面整洁、无污水,地砖松动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5 | 对在树木、地面、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6 | 对临街门店经营者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门前,将泔水倒入门前垃圾桶,将油渍抛洒到门前路面,将废水倾倒于门前树木、花草上,将废弃物堆放于门前道路上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7 | 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未立即清除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8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9 | 对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口香糖渣等废弃物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0 | 对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器等特殊废弃物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1 | 对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2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斜坡、台阶等影响城市市容的,或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3 | 对擅自改变、移动地桩等市政设施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4 | 对擅自移动、损坏灯光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5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罚(仅限于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市、县(市)交通运输局 |
26 |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仅限于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市、县(市)交通运输局 |
27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仅限于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市、县(市)交通运输局 |
28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仅限于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市、县(市)交通运输局 |
29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仅限于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市、县(市)交通运输局 |
30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仅限于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市、县(市)交通运输局 |
31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仅限于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市、县(市)交通运输局 |
3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市、县(市)交通运输局 |
33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 市、县(市)交通运输局 |
34 |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 县(市)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35 |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 | 县(市)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36 | 对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 | 县(市)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37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县(市)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38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网箱,围网水产养殖的处罚 |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 | 县(市)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39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地笼网等捕鱼工具的处罚 |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 | 县(市)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40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市、县(市)农业农村局 |
41 |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来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 市、县(市)农业农村局 |
42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市、县(市)农业农村局 |
43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 市、县(市)农业农村局 |
44 |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 市、县(市)农业农村局 |
45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 市、县(市)农业农村局 |
46 |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市、县(市)农业农村局 |
47 |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市、县(市)农业农村局 |
48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市、县(市)农业农村局 |
49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市、县(市)农业农村局 |
50 | 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市、县(市)农业农村局 |
51 | 对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市、县(市)农业农村局 |
52 |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 | 市、县(市)农业农村局 |
53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 市、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54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 市、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5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市、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5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市、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5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市、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5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市、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5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市、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6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市、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61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市、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62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市、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63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市、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64 | 对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市、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65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市、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66 | 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67 | 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68 | 对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69 | 对个人占用、堵寨、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70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七条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71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处罚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72 |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