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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公示
发布日期:2023-01-12

一、工作职责:承担本辖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案件受理机构:冢头镇综合行政执法

三、案件实施对象:个人或业户

四、办理所需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单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委托人处理,必须由单位出具委托书,受委托人除携带当事人本人办理所需要资料外,还需带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用A4纸复印。

五、处罚流程: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2.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

3.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

4.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报乡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执法队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

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审批。

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六、办理期限: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执法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

七、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0375-5431001

九、办公地址:冢头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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