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承担本辖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案件受理机构:冢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案件实施对象:个人或业户
四、办理所需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单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委托人处理,必须由单位出具委托书,受委托人除携带当事人本人办理所需要资料外,还需带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用A4纸复印。
五、处罚流程: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2.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
3.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
4.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报乡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执法队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
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审批。
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六、办理期限: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执法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
七、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0375-5431001
九、办公地址:冢头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