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城市管理局
涉及下放乡镇权限轻微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情形 |
1 |
对随地吐痰、便溺 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 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 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 |
经责令立即清理,能立即 清理的。 |
2 |
对乱扔果皮(核)、 纸屑、烟蒂、包装 纸(袋、盒)、饮 料罐(瓶)、口香 糖渣等废弃物的 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 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 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的行为:(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 纸(袋、盒)、饮料罐(瓶)、口香糖渣等废弃物。 |
经责令立即清理,能立即 清理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情形 |
3 |
对乱丢电池、荧光 灯管、显示器等特 殊废弃物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 十五条第二款: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的行为:(三)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器等特殊 废弃物。 |
经责令立即改正,能立即 改正的。 |
4 |
对乱扔动物尸体 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 十五条第二款: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的行为:(四)乱扔动物尸体。 |
经责令立即改正,能立即 改正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情形 |
5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 修、装饰的经营者, 未在室内或者院内 作业,并对作业场所 进出口进行硬化处 理,设置沉淀排污设 施,保持场所及周边 路面整洁、无污水, 地砖无松动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 十九条: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 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并对作业场所进出口 进行硬化处理,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 路面整洁、无污水,地砖无松动。 |
经责令立即改正,能立即 改正的。 |
6 | 对临街门店经营者 将餐厨垃圾随意倾 倒门前,将泔水倒入 门前垃圾桶,将油渍 抛洒到门前路面,将 废水倾倒于门前树 木、花草上,将废弃 物堆放于门前道路 上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 十四条: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将餐厨垃圾随 意倾倒门前,不得将泔水倒入门前垃圾桶,不得将油 渍抛洒到门前路面,不得将废水倾倒于门前树木、花 草上,不得将废弃物堆放于门前道路上。 |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 内改正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情形 |
7 |
对居民饲养宠物 在城市道路、公共 场所排泄的粪便, 未立即清除的处 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 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 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 应当立即清除。 |
经责令立即清理,能立即 清理的。 |
8 |
对擅自在城市道 路设置斜坡、台阶 等影响城市市容 的 ,或者设置地 桩、地锁等障碍物 圈占道路、公共场 地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 十三条第二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 处罚:(二)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斜坡、台阶等影响 城市市容的,或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圈占道路、 公共场地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 和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 标识标牌以及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擅自改变、移动 地桩等市政设施。 |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 内改正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情形 |
9 |
对擅自改变、移动 地桩等市政设施 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 十三条第三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 处罚:(三)擅自改变、移动地桩等市政设施的,由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 和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 标识标牌以及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擅自改变、移动 地桩等市政设施。 |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 内改正的。 |
水利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1 | 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 条例》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 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 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 的行政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 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 施,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 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 罚款。 |
2 | 对《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 例》第三十七条(在河道管理 范围内,网箱,围网水产养殖 及设置拦河渔具、地笼网等捕 鱼工具的)的行政处罚 |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七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五 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后, 在限期内拆除的,不予罚 款 |
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 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 知等 | ||||
2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 知等 | ||||
3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 知等 | ||||
4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属于初始阶段。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6.被遮挡的公路标志不属于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禁令标志、警示标志或指路标志等,且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位于公路的急弯、徒坡、临崖、长大桥隧等特殊路段。 |
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 知等 | ||||
5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实质性损坏。 4.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 知等 | ||||
郏县农业农村局移交乡镇一般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情形 | |||||
1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鲁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善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5年12月通过, 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41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限期内改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9月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制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贵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消防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公示
一、处罚事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三、免予处罚情形:
《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二)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百分之二十,且当场改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五)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七)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
(八)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前款第十项中两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可以不予处罚。
以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时,应当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详细注明。
文广旅局拟交由乡镇权限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处罚类型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1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2 | 对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的。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 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 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 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首次违反本规 定,责令改正且 能在规定期限 内改正的。 |
9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首次违反本规 定,责令改正且 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10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 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11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 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12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 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13 |
对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违反本规 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 内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