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县自然资 源局,汝州市、 舞钢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2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 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国有土地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县自然资 源局,汝州市、 舞钢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3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 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 设,或者违反规定,将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 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 人使用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县自然资 源局,汝州市、 舞钢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4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 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县自然资 源局,汝州市、 舞钢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5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 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 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二款 |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县自然资 源局,汝州市、 舞钢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6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 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 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 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县自然资 源局,汝州市、 舞钢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7 |
对擅自改变或破坏基本农田 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县自然资 源局,汝州市、 舞钢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8 |
对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 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 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9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 二款 |
县(市)城市管 理局 |
10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 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 二款 |
县(市)城市管 理局 |
11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 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
县(市)城市管 理局 |
12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 唯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 县(市)城市管 理局 |
13 | 对在禁止区域进行露天烧烤 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的 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 一款、第四十七条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14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 饰的经营者,未在室内或者 院内作业,未对作业场所进 出口进行硬化处理,未设置 沉淀排污设施,未保持场所 及周边路面整洁、无污水, 地砖松动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 条、第四十九条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15 | 对在树木、地面、电线杆、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 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第五十条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16 | 对临街门店经营者将餐厨垃 圾随意倾倒门前,将泔水倒 入门前垃圾桶,将油渍抛洒 到门前路面,将废水倾倒于 门前树木、花草上,将废弃 物堆放于门前道路上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 条、第五十四条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17 | 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 所排泄的粪便,未立即清除 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 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18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19 | 对乱扔果皮(核)、纸屑、烟 蒂、包装纸(袋、盒)、饮料 罐(瓶)、口香糖渣等废弃物 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20 |
对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 示器等特殊废弃物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21 |
对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22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斜坡、 台阶等影响城市市容的,或 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圈占道路、公共场地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二项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23 |
对擅自改变、移动地桩等市 政设施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三项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24 |
对擅自移动、损坏灯光设施 或者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一项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25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 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 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 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 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 处罚(仅限于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市、县(市)交 通运输局 |
26 |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公 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 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仅 限于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市、具(市)交 通运输局 |
27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的处罚(仅限于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四条 | 市、具(市)交 通运输局 |
28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 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 路上行驶的处罚(仅限于乡 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策四项 |
市、县(市)交 通运输局 |
29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 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 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 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仅限 于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 十六条第二项 |
市、县(市)交 通运输局 |
30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 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仅 限于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 十条第二项 |
市、县(市)交 通运输局 |
31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的处罚(仅限于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 十一条 | 市、县(市)交 通运输局 |
3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 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 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处 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 五十三条第四项 |
市、县(市)交 通运输局 |
33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 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 五十三条第六项 | 市、县(市)交 通运输局 |
34 |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 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 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 不利影响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
县(市)水利 局、区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
35 |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 用地下水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 | 县(市)水利 局、区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
36 |
对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 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 | 县(市)水利 局、区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
37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灌区灌 排渠系或者私开口门,拦截 抢占水源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县(市)水利 局、区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
38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网箱、 围网水产养殖的处罚 |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 七条 | 县(市)水利 局、区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
39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 拦河渔具、地笼网等捕鱼工 具的处罚 |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 七条 | 县(市)水利 局、区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
40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
41 |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 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 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八十六条 |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
42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 有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
43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 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
44 |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
45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 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
46 |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 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 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 条第二项 |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
47 |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 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 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 条第三项 |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
48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第五十二条 |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
49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第五十四条 |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
50 |
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 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第一项 |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
51 | 对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 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 签内容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 十七条第三项 |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
52 |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条 |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
53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 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 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
54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 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
5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 以外营业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 项 |
市、具(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
5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场所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 项 |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
5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 项 |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
5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 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 项 |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
5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 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 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 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 项 |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
6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 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 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 项 |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
61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 人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 十八条第三项 |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
62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 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 十八条第四项 |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
63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 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 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 十条 |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
64 |
对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 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
65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 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 人禁入或者限人标志,标志 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 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
66 | 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 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 二款 |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
67 |
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 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策 二款 |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
68 | 对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 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二款 |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
69 |
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 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 二款 |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
70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 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 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 十七条 |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
71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 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 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处罚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 一条 |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
72 |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 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 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处 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