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权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1-07

序号

赋权事项

实施依据

原实施部门

1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县自然资  源局,汝州市、 舞钢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2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  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国有土地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县自然资  源局,汝州市、 舞钢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3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  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 设,或者违反规定,将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 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  人使用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县自然资  源局,汝州市、 舞钢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4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 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县自然资  源局,汝州市、 舞钢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5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 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 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二款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县自然资  源局,汝州市、 舞钢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6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  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 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 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县自然资  源局,汝州市、 舞钢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7

对擅自改变或破坏基本农田 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县自然资  源局,汝州市、 舞钢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8

对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 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9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  二款

县(市)城市管 理局

10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 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  二款

县(市)城市管 理局

11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   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市)城市管 理局

12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 唯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市)城市管 理局

13

对在禁止区域进行露天烧烤 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的 处罚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 一款、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14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 饰的经营者,未在室内或者 院内作业,未对作业场所进 出口进行硬化处理,未设置 沉淀排污设施,未保持场所 及周边路面整洁、无污水, 地砖松动的处罚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 条、第四十九条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15

对在树木、地面、电线杆、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 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处罚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第五十条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16

对临街门店经营者将餐厨垃 圾随意倾倒门前,将泔水倒 入门前垃圾桶,将油渍抛洒 到门前路面,将废水倾倒于 门前树木、花草上,将废弃 物堆放于门前道路上的处罚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 条、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17

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 所排泄的粪便,未立即清除 的处罚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 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18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19

对乱扔果皮(核)、纸屑、烟 蒂、包装纸(袋、盒)、饮料 罐(瓶)、口香糖渣等废弃物 的处罚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20

对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 示器等特殊废弃物的处罚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21

对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22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斜坡、 台阶等影响城市市容的,或   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圈占道路、公共场地的处罚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二项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23

对擅自改变、移动地桩等市 政设施的处罚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三项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24

对擅自移动、损坏灯光设施 或者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一项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25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 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 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 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 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 处罚(仅限于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市、县(市)交 通运输局

26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公 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 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仅 限于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市、具(市)交 通运输局

27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的处罚(仅限于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四条

市、具(市)交 通运输局

28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 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 路上行驶的处罚(仅限于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策四项

市、县(市)交 通运输局

29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 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 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 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仅限 于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 十六条第二项

市、县(市)交 通运输局

30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 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仅 限于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 十条第二项

市、县(市)交 通运输局

31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的处罚(仅限于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 十一条

市、县(市)交 通运输局

32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 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 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处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 五十三条第四项

市、县(市)交 通运输局

33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 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 五十三条第六项

市、县(市)交

通运输局

34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 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 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 不利影响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县(市)水利

局、区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35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 用地下水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

县(市)水利

局、区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36

对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 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

县(市)水利

局、区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37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灌区灌 排渠系或者私开口门,拦截 抢占水源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县(市)水利

局、区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38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网箱、 围网水产养殖的处罚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  七条

县(市)水利

局、区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39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 拦河渔具、地笼网等捕鱼工 具的处罚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  七条

县(市)水利

局、区农业农村 和水利局

40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41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  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  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八十六条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42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 有包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43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 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44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45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 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46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 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 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 条第二项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47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 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 条第三项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48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49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50

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 产品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第一项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51

对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 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 签内容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 十七条第三项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52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条

市、县(市)农 业农村局

53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 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 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54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 小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5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 以外营业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

市、具(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5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场所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5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5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 禁入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5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 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 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 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6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 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 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61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 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 十八条第三项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62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 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 十八条第四项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63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  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 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 十条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64

对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 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65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 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 人禁入或者限人标志,标志 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 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

66

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 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  二款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67

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 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策  二款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68

对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 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二款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69

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 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  二款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70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 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 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  十七条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71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 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   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处罚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 一条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72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 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 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版权所有:郏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5-5161058 网站标识码:4104250001
ICP证号:豫ICP备17048361号-1  公安备案: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