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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2022年设施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2-12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金〔2020〕5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县设施农业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增强设施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防灾减灾能力,保护设施农业企业和种植户生产积极性,促进我县设施农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落实“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优化农业保险政策制度与工作机制,完善多层次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体系,创新农业保险金融支农模式,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推动农业生产提质增效,助力农户致富增收、财政税收增加、农村繁荣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专业合作组织等参加保险。

(二)市场运作: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引导下,按照市场化经营方式从事设施农业保险业务。

(三)自主自愿:设施农业种植户、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开展设施农业保险工作。

三、生产设施、范围及参保时间

(一)生产设施:我县区域内的设施农业。

(二)范围:我县辖区内所有农户、专业合作组织等均可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参加设施农业保险(财政投资设施农业项目除外)。

(三)参保时间:原则上2022年4月31日前完成参保,以具体保险方案为准。

四、补贴标准

设施农业项目每亩保额10000元,县财政每亩补贴投保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50元/亩),多出部分投保金额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五、业务要求

(一)规范出单。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缴齐保费后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保费没有按规定比例缴齐的,不能申请财政保费补贴。

(二)凭证到户。保险凭证必须到户,并注明投保品种的详细资料、保险额度、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投保农户自缴的保费金额等信息。

(三)理赔到卡。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树立农业保险良好信誉,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坚决杜绝拖赔、欠赔、无理拒赔,同时要简化理赔流程、减少兑付环节,及时将理赔款项发放给参保人。

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各乡镇(街道)是农业保险工作实施主体,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参与农业保险工作监督核查,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定损。

(二)各保险经办机构是农业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者,要严格按照保险操作要求和相关制度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派出工作人员,协同各乡镇(街道)共同做好农业保险的具体工作,切实做到承办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严禁套取国家财政补贴或保费费用,严禁侵占、挪用农业保险理赔款。保险承办机构对农业保险保单真实性以及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合规性负责。

(三)县农业农村局做好配合,负责核查设施农业总数、并提出险种建议,负责全县设施农业投保面积的抽查、核定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参与理赔鉴定监督。

(四)县财政局合理安排特色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加大对我县设施农业保险工作的转移支付力度,据实核算,及时拨付、结算保费补贴资金。

(五)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督导组,对设施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保险机构承保合规情况和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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