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一、 处罚事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三、 免予处罚情形:
《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二)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百分之二十,且当场改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五)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七)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
(八)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前款第十项中两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可以不予处罚。
以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时,应当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详细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