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城市管理局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 | |||||||
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依据 | 法律后果 | 风险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1 | 违法占道经营的 | 相关商户或流动商贩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饭店等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作业、展示等活动。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高风险 | 1、建议。建议政府部门在现有基础上,牵头合理确定临时便民经营区域; 2、疏导。引导商户进入临时便民经营区域内经营; 3、警示。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劝导制止违法行为;对不整改的商户依法立案查处; 4、指导。坚持服务在先、提示在前,采取提醒、建议、示范等指导方式,在事前将相关规范标准;运行流程、违规后果等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避免行政相对人因缺乏相关知识走错路、走弯路。 | 郏县城市管理局 |
2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 相关单位或个人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县(市)、石龙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风险 | 1、排查。按照户外广告的类别对其位置、性质、权属、数量、设置审批情况、处置情况等逐一统计,建立台账,摸清基本情况; 2、宣传。加大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行政相对人及市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秩序的自觉性; 3、警示。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督促限期拆除,限期未自行整改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4、监管。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户外广告管理水平。 | 郏县城市管理局 |
3 | 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经营者未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的。 | 相关单位或个人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在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非经营性的,没收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风险 | 1、宣传。加大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升行政相对人及市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2、警示。加大巡查力度,依法处罚违规烧烤行为。 | 郏县城市管理局 |
4 | 未依法依规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标准排放油烟的 |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高风险 | 1、宣传。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引导正确安装、科学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2、警示。加大对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形成一批较为成熟、具有典型性的行政处罚案例,对当事人形成有效震慑。 3、举报。畅通投诉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经营行为。 | 郏县城市管理局 |
5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风险 | 1、宣传。加强对燃气经营者和用户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引导其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做到依法经营,安全储存、运输、使用燃气。 2、警示。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对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3、举报。畅通投诉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经营行为。 | 郏县城市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