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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城市管理局岗位职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2-04-18
郏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各称科室职责职责类别岗位职责
政策法规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行政执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审核、听证和备案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及报备工作。负责推进全县城市管理系统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负责进驻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大厅窗口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服务等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受理查处县级各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承担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相关部门执法衔接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管理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行政许可1.受理岗: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岗:材料审核(按照受理岗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和现场评审);对审批项目进行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岗:《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手续(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综合执法
一大队
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统筹协调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考评;负责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县区市容秩序专项整治和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内停车场管理工作;负责县建成区内“城市家具”(包括阅报栏、公交站亭、报刊亭、站牌、路名牌等)的管理;负责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参与县区市场建设规划项目的审核;参与县区主次干道两侧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性验收;参与涉及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城市交通秩序及县政府规定应由县城市管理局参与审定或备案的其他事项;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城市照明和景观亮化工作;负责大型活动及节假日城市照明和景观灯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暖、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中水回用等公用行业的管理及指导工作,建立城市公用行业服务标准体系并实施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督导承担的城市公用产品质量检测、监管及信息发布等工作;指导城市节水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公用设施基础数据统计上报。行政处罚1.立案岗: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市容环境卫生、供水、供气、供暖、污水处理等方面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第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岗: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市容环境卫生、供水、供气、供暖、污水处理等方面有违法行为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影响城市容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拆除
2、户外广告拆除
3、加处罚款(执行)
行政强制1.催告岗:依法作出拆除或者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或者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岗: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依法作出决定。
3.执行岗: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岗:通过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加强事后监管,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执法
二大队
负责指导全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局系统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修和管理的计划协调和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市政设施养护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计划、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局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施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负责建设工程质量评定、验收与交接;负责对局系统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指导、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新建道路、桥梁、排水等市政设施及其他管线建设的移交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基础数据统计上报。负责组织拟定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园林绿化工作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工作,拟定相关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和移植树木的审核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园、广场、单位庭院、居民小区园林绿化等达标验收、评比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考评;负责指导县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负责环卫设施拆除及异地重建批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工作;负责垃圾处置(医疗垃圾除外)的行业管理;负责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的管理;组织协调城市清除冰雪工作。
行政处罚1.立案岗: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市容环境卫生、供水、供气、供暖、污水处理等方面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第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岗: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市容环境卫生、供水、供气、供暖、污水处理等方面有违法行为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行拆除河道内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城市内)行政强制1.催告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作出拖移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拖移,并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岗: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依法作出决定。
3.执行岗: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岗:通过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加强事后监管,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执法
三大队
负责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管理职能及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执法监管职能;
行政处罚1.立案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河南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第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河南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按规定停车行政强制1.催告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河南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作出拖移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拖移,并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岗: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依法作出决定。
3.执行岗: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岗:通过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加强事后监管,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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