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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林业局2023年12月22日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2-22
行政处罚书文号处罚类别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违法行为类型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郏林罚决字[2023]第15号警告;罚款郏县安良镇高门洞村6组村民杨星于2018年至今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承包的郏县安良镇高门洞红石山租给别人用于建造坟墓11座,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4平方米(0.066亩),地类为乔木林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杨星自然人身份证410425197408110041非法占用林地1、处行政罚880元;2、责令在2024年4月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0.0880000.0000002023-12-192026-12-192026-12-19郏县林业局114104250054921714郏县林业局114104250054921714
郏林罚决字[2023]第14号警告;罚款郏县黄道镇后湾村1组村民柴国伟在2021年3月份至2022年底,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郏县黄道镇石望河村上河自然村东边占用林地采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489平方米(2.23亩),地类为其他林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二项:另依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第二条第一、二项:柴国伟自然人身份证410425197004132033非法占用林地1、处行政罚款20846元;2、责令在2023年12月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0846000.0000002023-12-142026-12-142026-12-14郏县林业局114104250054921714郏县林业局11410425005492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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