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书文号 | 处罚类别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郏林罚决字[2023]第15号 | 警告;罚款 | 郏县安良镇高门洞村6组村民杨星于2018年至今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承包的郏县安良镇高门洞红石山租给别人用于建造坟墓11座,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4平方米(0.066亩),地类为乔木林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 | 杨星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10425197408110041 | 非法占用林地 | 1、处行政罚880元;2、责令在2024年4月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0.088000 | 0.000000 | 2023-12-19 | 2026-12-19 | 2026-12-19 | 郏县林业局 | 114104250054921714 | 郏县林业局 | 114104250054921714 |
郏林罚决字[2023]第14号 | 警告;罚款 | 郏县黄道镇后湾村1组村民柴国伟在2021年3月份至2022年底,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郏县黄道镇石望河村上河自然村东边占用林地采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489平方米(2.23亩),地类为其他林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二项:另依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第二条第一、二项: | 柴国伟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10425197004132033 | 非法占用林地 | 1、处行政罚款20846元;2、责令在2023年12月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2.084600 | 0.000000 | 2023-12-14 | 2026-12-14 | 2026-12-14 | 郏县林业局 | 114104250054921714 | 郏县林业局 | 114104250054921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