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书文号 | 处罚类别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郏林罚决字[2023]第13号 | 警告;罚款 | 郏县紫云寺建房总负责人查新朝,于2018年至2022年期间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郏县堂街镇寺后村东南角,紫云寺东北角建设三教堂大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100平方米(3.15亩),地类为乔木林地。 | 依据《河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31条第1款之规定 | 查新朝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10425196508011513 | 非法占用林地 | 1、处行政罚款12600元;2、责令在2024年3月份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1.260000 | 0.000000 | 2023-12-11 | 2026-12-11 | 2026-12-11 | 郏县林业局 | 114104250054921714 | 郏县林业局 | 114104250054921714 |
郏林罚决字[2023]第12号 | 警告 | 于2019年3月份以来,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郏县安良镇高庙村西北角林地内堆放石料占用林地,改变了林地用途。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611平方米(0.9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 | 根据《河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31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之规定 | 郑占彬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1042519790411085x | 非法占用林地 | 鉴于郑占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本机关决定对郑占彬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郑占彬在2024年植树节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0.000000 | 0.000000 | 2023-12-08 | 2026-12-08 | 2026-12-08 | 郏县林业局 | 114104250054921714 | 郏县林业局 | 114104250054921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