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书文号 | 处罚类别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公开范围 | 失信严重程度 | 数据上报时间 |
郏林罚决字[2023]第09号 | 警告;罚款 | 2020年6月份至今,刘轩省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郏县黄道镇黄北村洗沙在江山上非法占用林地堆放泥浆。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1424平方米(2.13亩),地类为其他灌木林地、疏林地。 | 违反了《河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23条之规定;依据《河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31条第1款之规定。 | 刘轩省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10425196412292015 | 非法占用林地 | 1、责令一年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424平方米(2.13亩)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罚款14240元。 | 1.424000 | 2023-06-29 | 2024-06-29 | 2026-06-29 | 郏县林业局 | 114104250054921714 | 郏县林业局 | 114104250054921714 | 社会公开 | 未定 | 2023-06-30 | |
郏林罚决字(20223]第08号 | 警告;罚款 | 2023年4月15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郏县茨芭镇空山洞村村部西北角滥伐桐树9棵。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滥伐的9棵桐树活立木蓄积共4.7509立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 | 李少克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10425198606100519 | 滥伐林木行为 | 1、责令补种树木10棵;2、处行政罚款5600元。 | 0.560000 | 2023-06-20 | 2024-06-20 | 2026-06-20 | 郏县林业局 | 114104250054921714 | 郏县林业局 | 114104250054921714 | 社会公开 | 未定 | 2023-06-21 | |
郏林罚决字(20223]第07号 | 警告;罚款 | 自2022年6月份以来郏县堂街镇士中村李团辉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郏县提质增效项目施工中,非法占用薛店镇下宫村广闻梨北侧和国有郏县林场万花山(黄道镇后湾村)林区的林地。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李团辉第一现场占用林地面积为1792平方米(2.68亩),地类为其它林地;第二现场占用林地面积为3052平方米(4.578亩),地类为乔木林地。 |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31条之规定第1款: | 李团辉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10425197604145559 | 非法占用林地 | 1.责令1年内异地造林,不低于占用林地的面积:2.并处罚款72660元。 | 7.266000 | 2023-06-17 | 2024-06-17 | 2026-06-17 | 郏县林业局 | 114104250054921714 | 郏县林业局 | 114104250054921714 | 社会公开 | 未定 | 2023-06-21 | |
郏林罚决字(20223]第06号 | 警告;罚款 | 2020年11月份以来,郏县黄道镇黄比村3组村民郭杰,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黄道镇黄北村江山的洗沙场,洗砂产生大量污泥,排放至厂房西侧林地内,造成林地、林木被毁。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5111平方米(7.67亩),地类为其他灌木林地。 | 违反了《河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23条之规定;依据《河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31条之规定第1款: | 郭杰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10425196412292015 | 非法占用林地 | 1、责令一年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111平方米(7.67亩)林地;2.并处罚款51110元。 | 5.111000 | 2023-06-16 | 2024-06-16 | 2026-06-16 | 郏县林业局 | 114104250054921714 | 郏县林业局 | 114104250054921714 | 社会公开 | 未定 | 2023-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