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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林业局7月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2-07-16
行政处罚书文号处罚类别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证件类型违法行为类型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公开范围失信严重程度数据上报时间
郏林罚决字[2022]第16号警告;罚款2022年3月份以来郏县黄道镇谒主沟村李建堂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郏县黄道镇谒主沟村自己承包山上非法占用林地挖山建蓄水池,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6078.4平方米(9.1176亩),地类为乔木林地、其它灌木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依据《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李建堂自然人身份证非法占用林地1、责令1年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078.4平方米(9.1176亩)林地;2、并处罚款60784元6.078400

2022-07-152023-07-152023-07-15郏县林业局114104250054921714郏县林业局114104250054921714
社会公开未定2022-07-18
郏林罚书字[2022]第15号警告;罚款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报称在郏县西南环发现一辆运输杂原木的半挂,经调查,河南省临颍县杜曲镇木掀王村178号的王广银在未办理植物检疫证的情况下,使用半挂车从陕西省乾县往河南省临颍县运输杂原木,在途经郏县西南环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25条第6款:王广银自然人身份证无植物检疫证运输木材行为1.责令改正,
2.罚款5000元。
0.500000

2022-07-082023-07-082023-07-08郏县林业局114104250054921714郏县林业局114104250054921714
社会公开未定2022-07-11
郏林罚决字[2022]第14号警告;罚款2022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郏县安良镇巡逻时,发现有人在郏县安良镇张庄村村北杨树园内滥伐林木,经调查,禹州市方岗镇杨庄村村民文占锋在郏县安良镇张庄村村北杨树园内滥伐林木6棵,滥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为6.8551立方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参照《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处罚裁量标准》第5条第3款文占锋自然人身份证滥伐林木行为(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计18棵;
(2)处行政罚款20000元。
2.000000

2022-07-052023-07-052023-07-05郏县林业局114104250054921714郏县林业局114104250054921714
社会公开未定2022-07-11
郏林罚书字[2022]第13号警告;罚款2022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报称在郏县西南环发现一辆运输杨树原木的半挂,经调查,山东省聊城阳谷县高庆坤在未办理木材检疫证的情况下,使用半挂车在汝州市运输杨树原木运往山东省聊城阳谷县,在途经郏县西南环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依据《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25条第6款,“违反规定,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树苗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高庆坤自然人身份证未办理木材检疫证《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25条第6款:“违反规定,承运、手机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处罚款5000元。0.5000000.000000
2022-07-042023-07-042023-07-04郏县林业局114104250054921714郏县林业局114104250054921714
社会公开一般2022-07-05
郏林罚决字[2022]第12号警告;罚款2022年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郏县安良镇巡逻时,发现有人在郏县安良镇西安良村西北角树园内滥伐林木,经调查,郏县安良镇王平庄村村民贾付有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郏县安良镇西安良村西北角林地内滥伐林木15棵,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后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滥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为9.3404立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参照《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处罚裁量标准》第5条第3款“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贾付有自然人身份证未办理林木采伐证(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计30棵;(2)处行政罚款30000元。3.0000000.000000
2022-07-032023-07-032023-07-03郏县林业局114104250054921714郏县林业局114104250054921714
社会公开一般2022-07-05
郏林罚决字[2022]第11号警告;罚款2022年2月份至今,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郏县安良镇牛村平郏快速通道路东非法改变改变林地用途,建设粮仓。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667平方米(1亩),地类为其他荒山荒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张豪杰自然人身份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责令限期恢复林地林业生产条件:2、处罚款7000元。0.7000000.000000
2022-07-022023-07-022023-07-02郏县林业局114104250054921714郏县林业局114104250054921714
社会公开一般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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