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郏县林业局6月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2-06-30
郏林罚决字[2022]第10号警告;罚款于2022年3月份以来,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郏县堂街镇孔湾东村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垃圾处理站。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1900平方米(2.85亩),地类为乔木林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新建新自然人身份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责令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2、处罚款19000元。1.9000000.000000
2022-07-012023-07-012023-07-01郏县林业局114104250054921714郏县林业局
郏林罚决字[2022]第09号警告;罚款2018年以来,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郏县茨芭镇山头赵村北地改变林地用途,建设石材雕刻厂。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725平方米(1.0875亩),地类为其他灌木林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的规定:赵伟峰自然人身份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责令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2、处罚款10875元。1.0875000.000000
2022-06-302023-06-302023-06-30郏县林业局114104250054921714郏县林业局


版权所有:郏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5-5161058 网站标识码:4104250001
ICP证号:豫ICP备17048361号-1  公安备案: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