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林罚决字[2022]第10号 | 警告;罚款 | 于2022年3月份以来,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郏县堂街镇孔湾东村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垃圾处理站。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1900平方米(2.85亩),地类为乔木林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新建新 | 自然人 | 身份证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1、责令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2、处罚款19000元。 | 1.900000 | 0.000000 | 2022-07-01 | 2023-07-01 | 2023-07-01 | 郏县林业局 | 114104250054921714 | 郏县林业局 | |
郏林罚决字[2022]第09号 | 警告;罚款 | 2018年以来,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郏县茨芭镇山头赵村北地改变林地用途,建设石材雕刻厂。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725平方米(1.0875亩),地类为其他灌木林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 赵伟峰 | 自然人 | 身份证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1、责令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2、处罚款10875元。 | 1.087500 | 0.000000 | 2022-06-30 | 2023-06-30 | 2023-06-30 | 郏县林业局 | 114104250054921714 | 郏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