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名称(盖章): | |||||||
序 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 注 |
1 | 盗伐森林或者其 他林木的处罚 | 《森林法》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 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限期在原地或 者异地补种盗 伐株数一倍的 树木,并处盗伐 林木价值五倍 的罚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
2 | 森林、林木、林 地的经营单位或 者个人未履行森 林防火责任的 | 《森林法》第七十六 条第二款:滥伐林木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 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树 木,可以处滥伐林木 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 |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 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 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限期在原地或 者异地补种滥 伐株数一倍的 树木。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
3 | 擅自改变林地用 途的处罚 | 《森林法》第七十三 条第一款:未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擅 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 罚款。 |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 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 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限期恢复植被 和林业生产条 件。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
4 | 森林、林木、林 地的经营单位或 者个人未履行森 林防火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第四十八条 | 首次发生,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森 林 防 火 条 例》第五章第四 十八条 | 对个人处 5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并可以责令责任人 补种树木 | |
5 | 森林防火区内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 人拒绝接受森林 防火检查或者接 到森林火灾隐患 整改通知书逾期 不消除火灾隐患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第四十九条 | 首次发生,并及时改正, 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森 林 防 火 条 例》第五章第四 十九条 | 对个人处200 元 以上 2000 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 并可以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6 | 森林防火期内未 经批准擅自在森 林防火区内野外 用火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第五十条 | 首次发生,并及时停止违 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森 林 防 火 条 例》第五章第五 十条 | 对个人处200 元 以上 3000 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7 | 森林防火期内未 经批准在森林防 火区进行实弹演 习、爆破等活动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第五十一条 | 首次发生,并及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森 林 防 火 条 例》第五章第五 十一条 |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8 | 森林防火期内, 森林、林木、林 地的经营单位未 设置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 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第五十二条 | 首次发生,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森 林 防 火 条 例》第五章第五 十二条 | 对个人处200 元 以上 2000 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罚 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 并可以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9 | 森林防火期内, 进入森林防火区 的机动车辆未安 装森林防火装置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第五十二条 | 首次发生,并及时改正, 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森 林 防 火 条 例》第五章第五 十二条 | 对个人处200 元 以上 2000 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罚 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 并可以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10 | 森 林 高 火 险 期 内, 未经批准擅 自进入森林高火 险区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第五十二条 | 首次发生,并及时改正, 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森 林 防 火 条 例》第五章第五 十二条 | 对个人处200 元 以上 2000 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罚 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 并可以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11 | 未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 擅自改变林地用 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第七十三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擅自改变林地 用途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和林业生产条件,可 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 倍以下的罚款 | 1. 未硬化林地 2. 已停止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1. 擅 自 改 变 林 地用途,防护林 地、特种用途林 地 2 亩以下,或 者其他林地 5 亩 以下的,责令限 期 恢 复 植 被 和 林业生产条件; 2. 擅 自 改 变 林 地用途,防护林 地、特种用途林 地 2 亩以上,或 者其他林地 5 亩 以上,尚不构成 犯罪的,责令限 期 恢 复 植 被 和 林业生产条件, 处 恢 复 植 被 和 林业生产条件 2 倍的罚款。 | 1.森林督查 2.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
12 | 临时使用林地期 满后一年内未恢 复植被或者林业 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第七十三条第 三款: ......临时使 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 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 生产条件的,依照本 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1. 未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 一 年 内 已 经 开 始 恢 复,但未恢复完毕。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责 令 限 期 恢 复 植 被 和 林 业 生 产条件。 | 1.森林督查 2.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