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名称(盖章): | ||||
序 号 | 不予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2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3 | 违反伪造、变造、买卖、租借 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4 | 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 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 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 木受到毁坏) 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5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6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7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8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 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 册登记的名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实施此次违法行为,经责令 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危害结果 |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试行) 》 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 形:销售授权品种未使 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罚款。 |
9 |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 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 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 由同 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 | 首次实施此次违法行为,经责令 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危害结果 |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 量标准(试行) 》 轻微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5% 以下的造林面积未按照 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 项目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
10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 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 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第(四) 项: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 。 | 首次实施此次违法行为,经责令 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危害结果 |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试行) 》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 形:种子生产、经营档 案制作不规范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11 | 对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 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饭店、餐馆等 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 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由野生动物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 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菜品原材料未使用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经执法部门指出立即改正的。 | |
12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 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 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 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 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未对自然保护区造成影响,听从 劝阻及时离开保护区,且为初犯。 | |
13 | 对破坏界桩(标)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 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 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 擅 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 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管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无主观过错,及时主动恢复原貌, 未造成影响或及时消除影响。 | |
14 |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 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首次实施此次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 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 危害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 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 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 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 由同级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