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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公示
发布日期:2025-01-07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郏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郏办〔2019〕43号)第五条:“(五)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

郏县医疗保障局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基金监管股(综合执法股)

不收费

机构改革新增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证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基金监管股(综合执法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基金监管股(综合执法股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基金监管股(综合执法股)


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基金监管股

(综合执法股)


服务电话:0375-5255011          投诉机构:郏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0375-5255003


受理地点:郏县医疗保障局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

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调整意见
‎
及理由





2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登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参保

单位

郏县医疗保障局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基金监管股(综合执法股)

不收费

机构改革新增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证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基金监管股(综合执法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基金监管股(综合执法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基金监管股(综合执法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基金监管股(综合执法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基金监管股(综合执法股)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基金监管股(综合执法股)





服务电话: 0375-5255011                投诉机构: 郏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0375-5255003





受理地点:郏县医疗保障局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3

封存与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郏县医疗保障局

检查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基金监管股

(综合执法股)

机构改革新增

决定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和证据或先行登记。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基金监管股

(综合执法股)

执行

3.执行责任:封存与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

基金监管股

(综合执法股)

事后

监管

对次事项进行跟踪、监察。

基金监管股

(综合执法股)

服务电话:0375-5255011          投诉机构:郏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0375-5255003

受理地点:郏县医疗保障局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4

社会保险待遇给付(医疗、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4〕84号)。”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

郏县医疗保障局

受理

对当事人缴费年限等申请条件初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医保中心

不收费

机构改革人社局划入





审查

对当事人提供的档案、有关证照、相关资料时行审查,认定。

待遇保障股





决定

符合支付条件的,及时作出支付决定,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支付手续。

综合股





事后
‎
监管

做到支付手续完备、票据齐全、合法,并做好后续服务

待遇保障股





服务电话:0375-5255018                 投诉机构:郏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0375-5255003





受理地点:郏县医疗保障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

依据

实施

对象

实施

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
‎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调整意见
‎
及理由

5

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参保单位

郏县医疗

保障局

调查

1.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基金监督

管理股

不收费

医疗机构改革新增

审查

2.对单位提供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查。

基金监督

管理股

告知

3.对审查后的结果意见告知其单位。

基金监督

管理股

决定

4.对单位提供的整改意见,责令单位在期限内进行整改。

基金监督

管理股

服务电话:0375-5255011                    投诉机构: 郏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03755-255003

受理地点:郏县医疗保障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6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郏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郏办〔2019〕43号)第五条:“(五)组织拟订全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法人、参保人员

郏县医疗保障局

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基金监督股(综合执法股)

不收费

机构改革

新增

处置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程序如下:(1)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3)作出决定。(4)送达处理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从其规定;

基金监督股(综合执法股)

公开

依照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基金监督股(综合执法股)

服务电话:0375-5255011      投诉机构:郏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0375-5255003

受理地点:医疗保障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7

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保单位、法人

郏县医疗保障局

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基金监督股(综合执法股)

不收费

机构改革新增

处置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程序如下:(1)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3)作出决定。(4)送达处理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从其规定;

基金监督股(综合执法股)

公开

依照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基金监督股(综合执法股)

服务电话:0375-5255011        投诉机构:郏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0375-5255003

受理地点:郏县医疗保障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8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医疗、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同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章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本条例实施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单位应当自成立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及个人

郏县医疗保障局

受理

对是否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医保中心

及时受理

不收费

机构改革新增

审查

对其批准成立文件、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或相关资料审查认定。

待遇保障股

及时受理

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及个人作出参保决定,办理人员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录入及其它相关手续。

待遇保障股

及时受理

送达

告知当事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当事人要求送达的及时送达当事人

待遇保障股

及时受理

事后
‎
监管

手续完备后对各种资料整理归档,并做好后续服务。

待遇保障股

及时受理

服务电话:职工0375-5255018 居民 0375-7068390      投诉机构:郏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0375-5255003

受理地点:郏县医疗保障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实施

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9

缴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障)费数额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及个人

郏县医疗保障局

受理

对是否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医保中心

及时办理

机构改革新增

审核

对其批准成立文件、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或相关资料审查认定。

医保中心

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及个人作出参保决定,办理人员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录入及其它相关手续。

医保中心

送达

告知当事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当事人要求送达的及时送达当事人

医保中心

事后
‎
监管

手续完备后对各种资料整理归档,并做好后续服务。

基金监管股

(综合执法股)

服务电话:0375-5255018           投诉机构:郏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0375-5255003

受理地点:郏县医疗保障局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实施

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10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的鉴定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第十一条:“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
    《平顶山市城镇职工重症慢性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平劳社[2007]59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重症慢性病医疗管理工作,减轻患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平顶山市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申报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平医保[2016]15号):"为了贯彻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116号),完善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管理,减轻患者负担。”

符合条件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

郏县医疗保障局

受理

告知当事人提供重症诊断证明、病厉等相关资料

待遇保障股

不收费

机构改革郏县人社局划入





审核

有医保中心会同专家委员会审核鉴定。

待遇保障股





决定

核定符合标准人员名单纳入慢性病管理范围

待遇保障股





送达

送达、发放重症慢性病门诊管理手册

待遇保障股





公示

通过鉴定的,在郏县政府网站公示结果。

待遇保障股





服务电话:0375-5255019           投诉机构:郏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0375-5255003





受理地点:郏县医疗保障局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奖励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

依据

实施

对象

实施

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调整意见
‎
及理由





11

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奖励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第三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涉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

郏县县医疗保障局

受理

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

基金监管股

(综合执法股)

不收费

机构改革拟新增





审查

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

基金监管股

(综合执法股)





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财务转账支付。

综合股





服务电话:0375-5255011                投诉机构: 郏县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0375-5255003





受理地点:郏县医疗保障局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实施

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x200e;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12

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x200e;
   根据《平顶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平人社医疗[2016]4号):“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体系,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各级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提高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两定机构

郏县医疗保障局

受理

两定机构提供有效的相关材料

医药服务管理股

不收费

机构改革

新增

审核

对其批准医疗定点文件、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或相关资料审查认定。

医药服务管理股

决定

对符合条件两定机构保决定,录入及其它相关手续。

医药服务管理股

送达

告知机构当事人要求送达的及时送达当事人

医药服务管理股

公示

进行公示

医药服务管理股

服务电话:0375-5255016      投诉机构:郏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0375-5255003

受理地点:郏县医疗保障局


&#x200e;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实施

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x200e;
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13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
&#x200e;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附件2《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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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8]29号)附件:“(三)政府部门 戴柏华…组建省医疗保障局。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医疗保障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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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郏县县委办公室 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郏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郏办〔2019〕43号)第四条:“(五)组织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医药机构

郏县医疗保障局

受理

不属于定价目录项目,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子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

不收费

机构改革新增

审核

审查申请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

成本

监审

属于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项目的组织成本监审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

听证

根据成本报告,听证意见,拟订申请项目定价方案,不需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的项目,实采取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拟订定价方案,提交发改委工作会审查。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

决定

根据县委工作会决议,如需呈报县政府批准,按照县政府办文有关程序进行。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

公示

达申请人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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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

服务电话:0375-5255002                   投诉机构: 郏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0375-5255003

受理地点:郏县医疗保障局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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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14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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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附件2《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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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8]29号)附件:“(三)政府部门 戴柏华……组建省医疗保障局。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医疗保障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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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郏县县委办公室 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郏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郏办〔2019〕43号)第四条:“(五)组织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医药机构

郏县医疗保障局

受理

不属于定价目录项目,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子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

不收费

机构改革

新增

审核

审查申请项目的
&#x200e;
合法性、合理性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

成本

监审

属于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项目的,组织成本监审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

听证

根据成本报告,听证意见,拟订申请项目定价方案,不需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的项目,实采取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拟订定价方案,提交发改委工作会审查。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

决定

根据县委工作会决议,如需呈报县政府批准,按照县政府办文有关程序进行。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

公示

送达申请人并立卷归档,在政府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

服务电话:0375-5255002                  投诉机构: 郏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0375-5255003

受理地点:郏县医疗保障局

一、行政处罚类简易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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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强制类简易程序流程图



 

 

 



三、行政给付类简易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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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检查类简易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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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确认类简易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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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职权简易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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