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
郏县统计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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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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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 郏县统计局政策法规股 | 无 | 此事项非审批事项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政策法规股 | 8日 |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 不收费 | 无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政策法规股 | 30日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15日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政策法规股 | 10日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政策法规股 | 2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政策法规股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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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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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6108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7212196 |
受理地点:郏县人民政府408室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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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 |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 郏县统计局政策法规股 | 无 | 此事项非审批事项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政策法规股 | 8日 |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 不收费 | 无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政策法规股 | 30日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15日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政策法规股 | 10日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政策法规股 | 2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政策法规股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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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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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6108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7212196 |
受理地点:郏县人民政府408室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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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涉外调查机构和个人发生违背宪法原则、危害国家统一、窃取国家秘密,违反宗教政策、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宣传邪教等行为的处罚 | 无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6年2月1日实施)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统计局政策法规股 | 无 | 此事项非审批事项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外调查机构和个人有发生违背宪法原则、危害国家统一、窃取国家秘密,违反宗教政策、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宣传邪教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政策法规股 | 8日 |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 不收费 | 无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政策法规股 | 30日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15日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政策法规股 | 10日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政策法规股 | 2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政策法规股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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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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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6108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7212196 |
受理地点:郏县人民政府408室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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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 |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统计资格证书,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 郏县统计局政策法规股 | 无 | 此事项非审批事项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统计资格证书,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政策法规股 | 8日 |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 不收费 | 无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政策法规股 | 30日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15日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政策法规股 | 10日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政策法规股 | 2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政策法规股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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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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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6108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7212196 |
受理地点:郏县人民政府408室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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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 | 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无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个体工商户 | 郏县统计局政策法规股 | 无 | 此事项非审批事项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政策法规股 | 8日 |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 不收费 | 无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政策法规股 | 30日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15日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政策法规股 | 10日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政策法规股 | 2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政策法规股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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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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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6108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7212196 |
受理地点:郏县人民政府408室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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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 | 农业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 | 郏县统计局政策法规股 | 无 | 此事项非审批事项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农业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政策法规股 | 8日 |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 不收费 | 无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政策法规股 | 30日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15日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政策法规股 | 10日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政策法规股 | 2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政策法规股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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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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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6108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7212196 |
受理地点:郏县人民政府408室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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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 | 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领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收检查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5年4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郏县统计局政策法规股 | 无 | 此事项非审批事项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调查对象有未在规定期限内领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收检查的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政策法规股 | 8日 |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 不收费 | 无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政策法规股 | 30日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15日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政策法规股 | 10日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政策法规股 | 2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政策法规股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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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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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6108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7212196 |
受理地点:郏县人民政府408室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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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5年4月1日实施)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郏县统计局政策法规股 | 无 | 此事项非审批事项 | 立案 | 1.立案责任: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政策法规股 | 8日 |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 不收费 | 无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政策法规股 | 30日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15日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政策法规股 | 10日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政策法规股 | 2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政策法规股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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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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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6108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7212196 |
受理地点:郏县人民政府408室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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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无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07]第11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任何单位、有关责任人员 | 郏县统计局政策法规股 | 无 | 此事项非审批事项 | 立案 | 1.立案责任: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政策法规股 | 8日 |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 不收费 | 无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政策法规股 | 30日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股 | 15日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政策法规股 | 10日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政策法规股 | 20日 |
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政策法规股 | 7日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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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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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16108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7212196 |
受理地点:郏县人民政府40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