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机关 |
郏县可要蔬菜批零门市部 | 郏 市监处罚〔 2023 〕 3 号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陆拾肆元(64)整; 2.处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整。 罚没款合计壹万壹仟零陆拾肆元(11064)整。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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