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单位 | 相对行为人 | 处罚决定 | 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
1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郏县向民超市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农夫山泉苏打天然水饮品”3瓶。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2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郏县东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82.50元;罚款人民币400元整 | 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3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南永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五十九条第二款 |
4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郏县华健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整;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 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5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郏县第二人民医院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600元整;没收不合格验光镜片箱一组;罚款人民币400元整 | 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6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郏县凤凰商贸有限公司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36元整;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 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7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郏县妇幼保健院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98.08元;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 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8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郏县汉鼎轩大酒店 | 没收违法食品原料“朱古彩针”2/3瓶、“东海长寿菜”1袋;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7.3.1 第四十四条(四) |
9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郏县昊悦珠宝店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4元整;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 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10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郏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冢头镇分公司 | 免予处罚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