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
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风险 等级 | 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依据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1 |
发布虚假广告 |
高 |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 售状况、 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 曾获荣誉 等信息, 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 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正确引导依法 经营,严厉打击 虚假宣传行为。 |
郏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 | 未经当事人同意 或者请求,向其住 宅、交通工具等发 送广告,或以电子 信息方式向其发 送广告 |
中 |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 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 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 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 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大宣传力度, 正确引导依法 生产经营,严厉 查处违法行为。 |
郏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3 |
抽奖式的有奖销 售最高奖的金额 过高 |
中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第三项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 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大宣传力度, 正确引导依法 生产经营,严厉 查处扰乱市场 秩序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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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处方药在药品包 装上做广告 |
低 | 《广告法》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 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 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 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
加大宣传力度, 正确引导依法 生产经营,严厉 查处扰乱市场 秩序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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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虚假交易或 对商品作虚假或 者引人误解的商 业宣传 |
高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 价、 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 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 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加大宣传力度, 正确引导依法 生产经营,严厉 查处扰乱市场 秩序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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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经营无标签 的预包装食品、食 品添加剂 |
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
加大宣传力度, 正确引导依法 生产经营,严厉 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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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商业贿赂 |
低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 人, 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 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
加大宣传力度, 正确引导依法 生产经营,严厉 查处扰乱市场 秩序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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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销售过期药品 |
中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 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 、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
加大宣传力度, 正确引导依法 生产经营,严厉 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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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装、改造、修理 特种设备前未按 规定办理告知或 验收后未按规定 时间移交资料 |
中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 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 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 加大宣传力度, 正确引导依法 生产经营,严厉 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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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经营者作出免除 或者部分免除经 营者对其所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承担的责任 的规定 |
高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 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 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 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 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加大宣传力度, 正确引导依法 生产经营,严厉 查处侵害消费 者权益违法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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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营者谎报用工 用料,故意损坏、 偷换零部件或材 料等 |
中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 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 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 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加大宣传力度, 正确引导依法 生产经营,严厉 查处侵害消费 者权益违法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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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从事房屋租赁、家 政服务等中介服 务的经营者提供 虚假信息或者采 取欺骗、恶意串通 等手段损害消费 者权益 |
高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项: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 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 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加大宣传力度, 正确引导依法 生产经营,严厉 查处侵害消费 者权益违法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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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产销售不符合 标准化妆品 |
高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三、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 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 加大宣传力度, 正确引导依法 生产经营,严厉 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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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哄抬价格 |
高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 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三)项 利用 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 加大宣传力度, 提前介入、主动 提醒,及时实施 行政指导,正确 引导依法生产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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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超过规定的范围、 标准或无收费许 可证收费 |
高 | 第二十一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超过规定的范围、 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 加大宣传力度, 提前介入、主动 提醒,及时实施 行政指导,正确 引导依法生产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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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 |
中 |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加大宣传力度, 提前介入、主动 提醒,及时实施 行政指导,正确 引导依法生产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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