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中所记录信息、使用情况,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管理,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下的信息管理、使用情况,适用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 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和采集电子数据等。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市场监管各类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等。
电子数据包括手持执法终端现场采集并上传数据中心的电子记录等。
第四条 全局各执法部门要把本机构产生的文字、音像等记录执法信息依法依规管理,对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台账化管理,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调阅执法过程有关信息的需经涉及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对调阅人信息、调阅内容、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各机构信息管理人员应监督调阅过程,保证信息不在调阅过程中被删除、删改、弃毁、破坏,要保障原始记录信息和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案件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中,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记录。监督执法机构应如实提供,并将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八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九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复印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个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况严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执法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过程记录信息;
(三)不按规定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
(四)调用记录管理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调阅、复制执法过程信息向外提供、传播信息。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条款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违背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