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 |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和基层所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依企业申请可延期6个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各基层所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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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 | 2.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令号,施行时间)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该子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5日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各基层所服务大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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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 | 2.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接上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令号,施行时间)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该子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各基层所服务大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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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 | 2.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接上页)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该子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各基层所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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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 | 2.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接上页)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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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 | 3.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号令发布 2014年修订)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第三款:“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十六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该子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各基层所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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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 | 3.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接上页)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第七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第十条: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各基层所服务大厅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 | 4.企业集团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1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三款:“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施行时间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第八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该子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 | 企业集团登记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各基层所服务大厅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 | 4.企业集团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 | (接上页)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九条:“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 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三) 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 | 企业集团登记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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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 | 5.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令号 施行时间)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子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 |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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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 | 5.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登记 | (接上页)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四)合伙协议;(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 |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各基层所服务大厅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 | 6.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令号 施行时间)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该子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 | 营业执照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1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各基层所服务大厅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 | 6.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登记 | (接上页)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 | 营业执照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1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各基层所服务大厅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 | 7.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 |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该子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 | 各基 层所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各基层所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1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各基层所服务大厅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 | 7.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 | (接上页)(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 自然人 | 各基 层所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各基层所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各基层所服务大厅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 | 8.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令号 施行时间)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记申请书等7项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令号 施行时间)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 | 营业执照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各基层所服务大厅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 | 广告发布登记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股 | 户外广告登记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广告监督管理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7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广告监测等办法加强监管。 | |||||||||||||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食品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5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股 | 10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0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0日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068363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 | 食品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 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股 | 10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审批股 | 10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10日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068363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郏县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行政审批股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总局令〔2004〕72号 )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报告。依法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行政审批股 | 10日 | 3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7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获证后的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后三十日内,向负责投资设备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该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相关 单位 | 行政审批股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3日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依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 行政审批股 | ||||||||||||
注册 | 3.注册登记 | 行政审批股 | ||||||||||||
发证 | 4.发证 | 行政审批股 | ||||||||||||
服务电话: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 |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四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 | 虚假出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 | 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七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在清算时隐匿财产、作虚假财务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在清算时隐匿财产、作虚假财务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接上页)《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七十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七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 |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百零七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七十四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 | 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七十五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公司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七十三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 |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七十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 |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七十九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通过,自1988年8月施行,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六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 | 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登记中弄虚作假,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伪造、出租、转让执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修订)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 | (2)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登记中弄虚作假,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伪造、出租、转让执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接下页)《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 | 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登记中弄虚作假,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伪造、出租、转让执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接上页)(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 | 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登记中弄虚作假,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伪造、出租、转让执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接上页)(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 | 单位和个人为企业法人登记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处罚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 | 企业擅自使用他人已注册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 | 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企业名称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 | 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 | 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处罚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 | 合伙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 |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 | 擅自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业务,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 | 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各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各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1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2 |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和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 |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 |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备案的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6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毁损不按规定声明作废、补领或更换的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8 | 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9 | 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登记注册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0 | 为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便利的处罚 | 《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1 | 实施混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 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实施混渚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即责令违法的经营者立即停止 混淆行为,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2)没收违法商品。即没收经营者因实施混淆行为所生 产或者经营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 系的侵权商品。(3)罚款。即对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 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 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否并 处罚款以及罚款的具体数额,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决定。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2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3 | 实施防碍、破坏其他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4 | 商业贿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5年4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4 | 商业贿赂的处罚 | (接上页)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5 |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6 | 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7 |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8 | 强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背购买者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9 | 商业诋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已造成较轻影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0 | 采取联合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条:“经营者采取联合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对联合各方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情节较轻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1 | 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以及其他方法强迫地方接受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三十七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以及其他方法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2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3 | 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许可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4 | 直销企业有关申请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5 |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6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7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规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8 |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9 | 直销企业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或者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0 | 直销员违规推销产品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1 | 直销企业违规支付直销员报酬行为及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未实行完善的换货、退货制度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2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3 | 直销企业违规存缴、使用保证金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第五章“保证金”;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4 | 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和个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5 |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6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查处传销中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7 | 零售商违规促销行为的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第18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8 | 零售商供应商从事不公平交易或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第17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9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9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接上页)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八十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04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0 | 违反强制使用注册商标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1 | 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违反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规定的处罚 |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2 | 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处罚 |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七十二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2 | 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处罚 | (接上页)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3 | 冒充注册商标或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止使用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3 | 冒充注册商标或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止使用规定的处罚 | (接上页)(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4 |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随印验证、印制登记、存档、商标标识出入库规定的处罚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工商总局令第57号,2004年8月修订)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4 |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随印验证、印制登记、存档、商标标识出入库规定的处罚 | (接上页)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4 |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随印验证、印制登记、存档、商标标识出入库规定的处罚 | (接上页)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4 |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随印验证、印制登记、存档、商标标识出入库规定的处罚 | (接上页)《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5 | 商标代理组织从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5 | 商标代理组织从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接上页)(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八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5 | 商标代理组织从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接上页)第八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第五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第七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6 |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世界博览会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7 |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8 | 未按规定备案奥林匹克标志经许可使用的处罚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九条:“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9 | 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违反特殊标志许可使用管理义务,超范围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经济检查大队、各分局和工商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0 | 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1 | 驰名商标商业宣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2 | 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怠于管理或控制致使商标使用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的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3 | 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3 | 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处罚 | (接上页)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公布,2014年4月29日修订)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4 | 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5 | 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6 | 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基本准则和禁止发布的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自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6 | 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基本准则和禁止发布的广告的处罚 | (接上页)(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6 | 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基本准则和禁止发布的广告的处罚 | (接上页)(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6 | 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基本准则和禁止发布的广告的处罚 | (接上页)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7 | 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特殊准则、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违反发布前审查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7 | 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特殊准则、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违反发布前审查规定的处罚 | (接上页)(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7 | 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特殊准则、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违反发布前审查规定的处罚 | (接上页)(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7 | 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特殊准则、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违反发布前审查规定的处罚 | (接上页)(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7 | 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特殊准则、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违反发布前审查规定的处罚 | (接上页)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7 | 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特殊准则、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违反发布前审查规定的处罚 | (接上页)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第三款:“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第四十条第二款:“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8 |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特殊准则、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违反发布前审查规定仍制作、发布、设计、代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自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9 | 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一般准则、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0 |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一般准则、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仍制作、发布、设计、代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1 | 发布的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2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3 |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4 | 对广告代言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五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向他人发送广告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第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6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7 |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8 |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或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而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第二款:“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8 |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或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而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接上页)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8 |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或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而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接上页)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8 |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或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而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接上页)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9 | 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及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0 | 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1 | 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第(五)项: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2 |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范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3 | 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4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或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5 |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6 | 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7 |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林业部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1月第2次修订)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8 |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09 | 违法收购野生药材的处罚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第十三条:“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经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第十四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各,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第十五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0 |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主席令第45号,2015年8月24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1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销售种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主席令第45号,2015年8月24修订)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2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主席令第45号,2015年8月24修订)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3 | 合法制糖企业外的企业和个人收购糖料的处罚 |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2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购,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糖料。”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4 |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5 | 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6 | 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国务院规定的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河南省邮政条例》(2012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四十条第一款:“在本省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快递企业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国务院规定的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7 | 违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19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或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0 |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或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1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2 | 超范围经营文物及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修订)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3 |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4 | 销售者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义务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 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 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 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5 |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6 |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履行管理责任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 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7 | 对生产经营者有多次产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8 |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国务院令第367号)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29 | 违法销售商业密码的处罚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10月国务院令第273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一) 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二) 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三)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0 | 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订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1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 《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国务院令第280号,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2 | 非法买卖流通、装帧、经营人民币、纪念币或损害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国务院令第280号,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四)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3 | 合同欺诈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工商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4 | 订立、履行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工商总局令第51号)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5 | 为他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工商总局令第51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6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工商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7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工商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8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工商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9 |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0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1 |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2 |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3 |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4 | 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收用件”的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 307 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5 | 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 307 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 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6 | 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7 | 违反规定销售种畜禽的处罚 |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2005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种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该品种冒充其他品种;(二)以低代次冒充高代次;(三)以商品畜禽冒充种畜禽。”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8 | 违规销售盐制品和不合格食用盐的处罚 | 《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3月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第十六条:“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二)土盐、硝盐;(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经化工部批准的以盐为原料的少数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可以作为食用盐销售,但必须纳入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产销计划,并依法缴纳盐税。”第二十三条:“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9 |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部件拼装农业机械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0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拒不改正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1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向不具相关许可证件、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或者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3 | 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令第296号,2013年7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4 | 被文物行政主管单位处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且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二条:“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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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4 | 被文物行政主管单位处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且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接上页)(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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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5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情节严重的处罚 |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二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6 | 违反规定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12月4日通过修订,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7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违规生产加工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12月4日通过修订,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8 | 销售存在对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其他安全隐患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12月4日通过修订,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四十五条:“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9 |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假充真、标示虚假,情节严重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12月4日通过修订,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0 | 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1 |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情节严重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4日修订,2006年7月4日国务院令第470号公布)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2 | 棉花经营者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4日修订,2006年7月4日国务院令第470号公布)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二条:“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3 | 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4 | 被吊销电影相关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5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6 | 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7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严重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8 | 擅自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或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修订)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第四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9 |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0 | 被吊销建筑相关资质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1 |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2 |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节目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订)第五十四条:“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3 | 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订)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4 |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拒不执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决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1993年5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5 | 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6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7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违规转让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8 | 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四次会议会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 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 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 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9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79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 | (接上页)(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0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1 |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违规开展心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2013年5月1日实施)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公布 2015年6月修订)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3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被吊销资质证书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4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5 | 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9号令)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6 | 对未经批准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的处罚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9号令)第三十四条:“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7 |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违反规定年限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2006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8 | 供应商违规参加政府采购,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3年1月1日施,2014年12月31日由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9 |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订)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0 | 商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或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第二款:“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1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六十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2 |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3 | 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4 | 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八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5 | 对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6 |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行为的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7 | 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8 |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9 |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3年10月25日修订)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9 |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 (接上页)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通过,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9 |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 (接上页)《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十六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0 |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1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2 |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隐匿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3 | 销售的商品伪造、涂改或者冒用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报告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4 | 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3年10月25日修订)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73号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4 | 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的处罚 | (接上页)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5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通过)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一)以合同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为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二)利用邮购、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三)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履行约定的;(四)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不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经营者出租柜台或销售场地不标明位置和范围的;(五)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立即停止销售或服务的,对已经售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的;(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强制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的;(七)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5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接上页)(八)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九)洗染业经营者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十)装饰装修业经营者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十一)汽车经营者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十二)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机构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十三)旅游服务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十四)食品经营者、餐饮业经营者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十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十六)中介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十七)修理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十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共设施、配套基础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产权证书办理等情况。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5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接上页)(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四)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五)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六)交付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七)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八)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九)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容积率、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十)商品房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经营者的承诺不相符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商品房经营者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物业经营者应当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大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5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接上页)第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铺设管道、管线等公用设施的费用由经营者负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但占用资源或者需要另外提供服务的除外;(四)收取费用时出具项目收费清单;(五)不得规定最低使用限额;(六)不得因部分用户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七)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影响公用服务正常运行,应当提前三日告知消费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将合同样本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九)因消费者未及时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5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接上页)(十)对消费者有关质量、计量等问题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查明原因,并告知消费者;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第十九条:“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服务内容和要求。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装饰装修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装饰装修材料、施工时限、施工质量、保修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因施工质量问题或者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免费重作、返工或赔偿消费者损失。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二年。”第二十一条:“汽车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维护、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建立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服务组织。汽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免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第二十二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培养目标、教育项目、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办学与教学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发放证书的认可机(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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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5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接上页)构等情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受教育者;(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三)达不到承诺的教育标准,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四)以不正当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五)颁发的证书得不到有关机构认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旅游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定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线路、游览景点、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旅游价格、自费项目、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物的地点、次数、时限,不得强制消费者购物。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增加游览景点、娱乐、购物等项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增加的全部费用。擅自减少合同约定的项目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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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5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接上页)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餐饮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条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并将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等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承担消费者为此支付的通信费、邮寄费等合理费用。”第二十八条:“人才、劳务、婚姻、留学、房屋等中介服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服务内容、费用、违约责任等,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从事中介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约定以外的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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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5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接上页)的,应当退还服务费用;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从事修理、加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提供服务,按期交货,保证质量。提供服务时,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价格、期限等情况。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 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责任期不得少于六十日。包修责任期自商品修复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材料和器具,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价格、服务效果及注意事项和存在的风险;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约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资格的,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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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6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一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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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6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的处罚 | (接上页)《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第三条:“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一)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二)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2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实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7 |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行为的处罚;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3年10月25日修订)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7 |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的处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人身自由或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行为的处罚;损害消费者权益其他情形的处罚。 | (接上页)(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五条:“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8 | 限制或排除、免除或部分免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合理条件、服务业的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处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73号 )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8 | 限制或排除、免除或部分免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合理条件、服务业的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处罚 | (接上页)(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8 | 限制或排除、免除或部分免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合理条件、服务业的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处罚 | (接上页)(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9 | 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美术作品、音像、广告、广播、电影、电视、文艺活动和其他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7年4月4日修改)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应停止其有关活动,由民族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没收并妥善处理有关制品、责令其停业整顿,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责令其作出补救措施,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第三款:“禁止任何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美术作品、音像、广告、广播、电影、电视、文艺活动和其他行为。”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0 |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1 | 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2 | 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3 | 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4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第十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5 | 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6 | 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备份样品行为的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7 | 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行为的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8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19 | 洗染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欺诈行为:(一)虚假宣传。(二)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三)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骗行为。(四)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0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1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2 |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塑料购物袋有关规定的处罚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第七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3 | 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处罚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十六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4 | 违法使用市场名称的处罚 |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7月修订)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享有专用权。市场名称应当文明、健康。”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5 | 市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改变其他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处罚 |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7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给予警告,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市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改变其他登记事项的,开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第三十四条:“经营者在市场内经销走私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物品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6 | 经营者在市场内经销走私物品的处罚 |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7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经营者在市场内经销走私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物品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7 | 商品交易市场中合同欺诈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7月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合同当事人下列违法行为:(一)伪造经济合同;(二)盗用他人名义或者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介绍信、委托书等证件签订经济合同;(三)虚构主体资格;(四)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五)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六)其他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8 | 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的处罚 |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7月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责令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29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林业部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下。”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令第465号)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0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令第465号)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1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处罚 |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三)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2 | 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3 |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十三条第二款“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4 |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十三条第二款“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6 |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七日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的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格交易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网格交易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网格交易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7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格交易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网格交易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网格交易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8 | 网络商品销售者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格交易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网格交易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网格交易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39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格交易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网格交易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网格交易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0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原材料和产品、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1 | 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2 | 未依照《电子商务法》公示信息的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3 | 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搭售商品、服务的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4 | 不履行《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不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5 |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链接标识的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6 | 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7 | 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8 | 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49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0 |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1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2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3 |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4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5 |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6 | 对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四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7 | 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六条第一项:“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8 | 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59 | 对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四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0 | 对变相提价或压价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1 | 对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2 | 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第三十一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3 |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4 | 对妨碍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5 | 对拒绝配合价格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价格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6 | 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行为的处罚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处罚 |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0年7月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 (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四)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末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 (六)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 (七)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 (九)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申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5日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90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7 |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8 |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69 |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0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订)第七十六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1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2 |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3 |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 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4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5 |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6 |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7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未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及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不能做到准确无误,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没有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未按规定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四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8 | 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 无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第六十六条:“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因虚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79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标识(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第八十五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0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1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2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无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第三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3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 无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4 |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5 | 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无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第六十五条:“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6 | 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擅自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7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未按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的处罚 | 无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8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 无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89 |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 无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0 |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无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1 |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 无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2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无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3 | 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处罚 | 无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第三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4 |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无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5 |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 无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十九条:“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6 | 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无 |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7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无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8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无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99 | 药品生产企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未按照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无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三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0 |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第十四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公布。”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1 | 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未按要求采取扩大召回范围、重新召回、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的处罚 | 无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第二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药品的后续处理。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2 |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无详细记录,未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必须销毁的药品,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处罚 | 无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3 | 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4 | 药品生产企业违法拒绝召回药品的处罚 | 无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5 |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 无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6 |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无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7 | 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无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8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无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09 |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未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未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无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1我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10 |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十六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11 | 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未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12 | 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十八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13 | 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十九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14 |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无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二)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五)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六)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15 | 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无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16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无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一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17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处罚 | 无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18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 无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三)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19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无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四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20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法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21 | 药品生产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教学单位违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第三十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22 | 违法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第五十一条:“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第五十三条:“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货人在发货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次运输的相关信息。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23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七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24 |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七十六条:“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25 | 药品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受试对象的处罚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七十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26 |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八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27 |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28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29 |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一条:“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0 |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无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第3号令)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执法主体及职能转变依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要指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4﹞63号)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1 |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无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第3号令)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执法主体及职能转变依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要指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4﹞63号)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2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无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第3号令。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执法主体及职能转变依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要指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4﹞63号)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3 |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无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第3号令)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执法主体及职能转变依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要指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4﹞63号)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4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提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5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5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第十七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第十八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第十九条:“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临床试验,应当对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准予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通报临床试验提出者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6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7 |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后,仍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8 |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39 |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 无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第三十九条:“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0 |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无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 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二) 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三) 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四) 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1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三)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四)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五)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第六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八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2 | 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五)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六)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3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4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5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6 | 生产企业违反《无菌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 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 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 无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一) 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二) 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三) 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四) 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五) 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六) 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七) 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7 |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无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8 |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49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七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0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未备案及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1 |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2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3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4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未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5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未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6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7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无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8 |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上述人员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59 |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问题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无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第二十一条:“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第二十四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60 | 食品经营者不按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无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61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消费者食用食品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发现消费者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发现食品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上述情况,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违反上述规定,未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 无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四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第二十四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62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 无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63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 无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64 | 食品生产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无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65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无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66 |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67 |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 | 无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六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一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68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 | 无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二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69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0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1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明知道从事上述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2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及明知从事上述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3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4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5 |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6 |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7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8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79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80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单位或者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81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 相关生产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82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相关施工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83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维保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以及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84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 相关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85 |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86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87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运营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88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其主要部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89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9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未对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 使用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91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92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93 |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 生产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94 | 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生产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95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生产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96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 运营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97 |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销售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98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9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依法设置使用标志的;未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校验,并作出记录的;未按要求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使用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未对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00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01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相关 人员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02 |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 相关 人员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03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 相关单位、人员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0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 相关 人员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05 |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 电梯制造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06 |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07 |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08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09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10 |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11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五十三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12 |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四十九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而出厂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13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单位、人员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14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15 |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10% 至 50% 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未经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16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四十五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17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五十二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18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19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20 |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五十六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21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 生产加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22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加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23 |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 生产加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24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生产加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25 |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生产加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26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生产加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27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28 |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伪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29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生产加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30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31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生产加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32 |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销售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33 |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进口商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34 |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生产加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35 | 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 生产加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36 | 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相关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37 |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率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率标识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38 |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39 |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40 | 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41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42 | 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43 |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 生产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44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1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45 | 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46 |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47 |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4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49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50 |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51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52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53 | 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54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参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参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55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0号)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认证 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56 |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0号)第五十八条:“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认证 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57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0号)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58 |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0号)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认证 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59 | 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的;违规制定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未公开有关认证信息的;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0号)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认证 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的;违规制定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未公开有关认证信息的;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60 |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0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61 |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0号)第六十五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62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14年第154号)第四十条:“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63 |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14年第154号))第三十八条:“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64 |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14年第154号)第三十九条:“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65 |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14年第154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66 | 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27号)第二十九条:“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 (二)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 (三)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 |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67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27号)第二十七条:“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68 | 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2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罚: (一)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69 | 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2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罚: (二)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技术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70 |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27号)第三十条:“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71 | 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27号)第三十一条:“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72 |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2014年第156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73 | 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2014年第156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四)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六)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74 |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2014年第156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75 | 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处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2014年第156号)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76 | 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2014年第156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77 | 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检验或标注的处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2014年第156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检验或标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78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2014年第156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79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12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80 |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6号)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81 |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6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82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6号)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83 |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7年第105号发布,2015年166号令修改)第二十条:“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84 | 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7年第105号发布,2015年166号令修改)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 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85 | 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7年第105号发布,2015年166号令修改)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 计量检定人员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86 |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999年第3号)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生产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87 | 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999年第3号)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销售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88 |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999年第3号)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 | 销售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89 |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999年第3号)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 收购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90 | 集市主办者未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1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第(四)项“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 集市主办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集市主办者未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91 | 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1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 第五条第(五)项“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五) 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 集市主办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92 | 集市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17号)第十一条第三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第(六)项“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六) 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 集市主办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集市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93 | 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1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第(二)项“ 经营者应当做到:(二) 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 集贸市场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94 | 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1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第(三)项“ 经营者应当做到:(三)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 | 集贸市场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95 | 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17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给予现场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第(四)项“ 经营者应当做到:(四) 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999年第3号)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 | 集贸市场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96 | 经营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17号)第十二条第五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第(六)项 “经营者应当做到:(六)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5号)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集贸市场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经营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不符合规定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97 |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5号)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加油站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98 |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未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的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5号)第九条第一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三)项 “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 加油站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未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99 |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5号)第九条第二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四)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加油站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加油站经营者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投入使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00 | 加油站经营者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5号)第九条第三项:“(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五)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加油站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加油站经营者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重新投入使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01 |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的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5号)第九条第四项:“(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第五条第(六)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 加油站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02 |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5号)第九条第五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第(七)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加油站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03 | 加油站经营者进行成品油零售时未使用计量器具,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5号)第九条第六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第(八)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 加油站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加油站经营者进行成品油零售时未使用计量器具,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04 | 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54号)第九条第一项:“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第(三)项“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眼镜制配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05 | 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54号)第九条第二项:“(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条第(四)项“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四条第(五)项“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五)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眼镜制配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06 | 眼镜制配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54号)第九条第三项:“(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第(六)项“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 眼镜制配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眼镜制配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07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54号)第十条第一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条第(一)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08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54号)第十条第(二)项:“(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二)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09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54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第(二)项“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10 | 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无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54号)第十一条第(三)项:“(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第(三)项“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 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无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11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54号)第十一条第(四)项:“(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第(四)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12 | 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十二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眼镜制配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13 |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14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15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5号)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逾期未改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16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5号)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17 |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第五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18 |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19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20 |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21 |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 认证委托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22 | 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23 | 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第二十五条“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 认证委托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24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25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 相关 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26 | 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3年第155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条第二款“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 认证 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27 | 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3年第155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 认证 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28 | 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3年第155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 认证 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29 |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1年第140号)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30 |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1年第140号)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31 | 电梯改造单位改造电梯后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和出具质量证明书,未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的处罚 |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第16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改造单位进行电梯改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 (二)未出具质量证明书的; (三)未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的。” | 电梯改造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电梯改造单位改造电梯后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和出具质量证明书,未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32 |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的处罚 |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第160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 (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全部安全技术档案的; (四)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发生乘客滞留电梯轿厢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的; (六)在用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使用单位未封存电梯并设置停止使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告知使用登记部门的。” | 电梯使用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33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第160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梯的维护保养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四)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安全性能确认;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档案,并至少保存4年; (六)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消除故障和异常情况;发现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l小时; (七)发现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以及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八)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电梯的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34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企业注册地以外其他省辖市从事异地维护保养的,未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并将单位名称、许可证、办公地点、作业人员、设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书面告知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第160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异地维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或者未向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企业注册地以外其他省辖市从事异地维护保养的,应当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并将单位名称、许可证、办公地点、作业人员、设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书面告知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企业注册地以外其他省辖市从事异地维护保养的,未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并将单位名称、许可证、办公地点、作业人员、设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书面告知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35 | 电梯检验机构没有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的处罚 |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第160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电梯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要求完成检验工作、出具电梯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 电梯检验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电梯检验机构没有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36 | 电梯检验机构对未进行注册登记的电梯,未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电梯,依法应当报废的,或者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电梯进行检验的处罚 |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第160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电梯检验机构实施定期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梯检验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电梯实施定期检验: (一)未进行注册登记的; (二)电梯使用单位未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 (三)依法应当报废的,或者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 | 电梯检验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电梯检验机构对未进行注册登记的电梯,未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电梯,依法应当报废的,或者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电梯进行检验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37 | 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26号公布施行。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38 | 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处罚 |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26号公布施行。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39 | 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处罚 |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26号公布施行。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责令限期改进,限期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备案;对已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逾期不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的10%以下罚款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40 | 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的处罚 |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26号公布施行。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41 |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26号公布施行。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认证证书。”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42 | 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处罚 |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26号公布施行。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 生产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43 | 修理计量器具使用不合格零配件的处罚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修理计量器具使用不合格零配件的,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零配件,并处以该项经营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修理计量器具使用不合格零配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44 | 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 (二)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补足商品数量,增加赔偿商品价款一倍的损失。”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45 | 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处罚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台(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46 | 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的处罚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的,责令停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47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处罚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责令改正,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48 | 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处罚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属于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视为不合格计量器具,还应依照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其他计量器具或物品确认属于违法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49 | 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50 | 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处罚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责令改正,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或吊销资格证件” | 计量检定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51 | 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处罚 |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二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给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包装产品。” | 生产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52 | 生产者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或者产品不合格的处罚 |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三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产品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未经检验,不得附加合格标识,不得以合格产品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生产者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或者产品不合格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53 | 生产者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生产者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54 | 生产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生产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 生产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55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处罚 |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六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所收费用,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56 |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5年第163号)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检验检测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志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57 | 检验检测机构违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未按照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未按照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5年第163号)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 检验检测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检验检测机构违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未按照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未按照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58 | 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5年第163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 检验检测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59 | 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5年第163号)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 检验检测机构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60 |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国务院令2006年第470号修改)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第二款“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 第七条第三款“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 | 棉花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61 | 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国务院令2006年第470号修改)第二十六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 (二)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三)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四)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储备棉还应当粘贴公证检验标志。” | 棉花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62 |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国务院令2006年第47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 棉花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63 |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国务院令2006年第470号修改)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 棉花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64 | 棉花经营者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国务院令2006年第470号修改)第二十七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1-3款“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建立、健全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的类别、等级、数量与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相符。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棉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 棉花经营者不得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 | 棉花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65 |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棉花类物品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国务院令2006年第470号修改)第二十八条:“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棉花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棉花类物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66 |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国务院令2006年第470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第八条第一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并予以排除; (二)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并对加工后的棉花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标识应当与棉花质量相符; (三)按照国家标准,将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组批放置。” | 棉花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棉花经营者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67 |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国务院令2006年第470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第八条第二款“棉花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辊机、轧花机、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 棉花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68 | 生产者进行再加工纤维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时,未验明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符合规定的包装及标识要求的处罚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89号)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第二款“生产者进行再加工纤维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时,应当验明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包装及标识要求。” 第五条第二款“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要求;禁止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的再加工纤维,其最小单位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注“禁止用于加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再加工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生产者进行再加工纤维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时,未验明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符合规定的包装及标识要求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69 | 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89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按本办法要求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其中未按本办法规定标注有关原料明示说明或警示语的,按照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处罚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70 | 未按《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标注有关原料明示说明或警示语的处罚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89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按本办法要求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其中未按本办法规定标注有关原料明示说明或警示语的,按照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处罚规定处罚。”第十一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标注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原料的,还必须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第十二条:“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还必须按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第十四条第(三)项:“销售的絮用纤维制品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标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原料的,在标识中必须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明示说明;属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必须在显著位置有‘非生活用品’的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按《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标注有关原料明示说明或警示语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71 |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3号)第十九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四条:“禁止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72 |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规定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3号)第二十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五条“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二)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 (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 (四)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规定收购麻类纤维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73 |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规定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3号)第二十一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二)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 (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组批置放; (四)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 (五)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六)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规定加工麻类纤维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74 |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规定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3号)第二十二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批麻类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 (二)麻类纤维包装、标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三)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四)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应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规定销售麻类纤维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75 | 麻类纤维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3号)第二十三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麻类纤维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76 | 麻类纤维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3号)第二十四条:“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麻类纤维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77 | 茧丝经营者不按规定收购茧丝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3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蚕茧收购资格。 ” 第十三条:“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收购桑蚕鲜茧的,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 (四)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 ; (五)不得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 (六)不得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 (七)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 第四条“茧丝经营者从事收购桑蚕鲜茧或者加工桑蚕干茧活动的,必须在设施和环境、设备和仪器、从业人员、质量检验标准、内部质量保证制度等方面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审核。 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的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各地区的具体要求(以下简称地方质量保证条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同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制定。地方质量保证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 茧丝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茧丝经营者不按规定收购茧丝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78 | 茧丝经营者不按规定加工茧丝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茧丝加工资格” 第十四条第一款“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从事桑蚕干茧加工,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二)从事生丝生产,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条件;(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四)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六)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相符;(七)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进行合理放置,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一致;(八)合理贮存,防止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 | 茧丝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茧丝经营者不按规定加工茧丝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79 | 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茧丝准产资格。” 第十四条第二款“茧丝经营者不得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 | 茧丝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80 | 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3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茧丝的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 (二)每批茧丝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质量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在质量凭证有效期内, 发生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非正常质量变异的,质量凭证自行失效; (三)茧丝包装、标识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五)经公证检验的茧丝,必须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应当附有公证检验标记。” | 茧丝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不符合要求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81 | 茧丝经营者不符合承储国家储备蚕丝要求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建议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 (二)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 | 茧丝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茧丝经营者不符合承储国家储备蚕丝要求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82 |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蚕丝时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3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第六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六)不得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 第十九条:“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 | 茧丝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蚕丝时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83 | 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茧丝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依照上款处理。” 第二十条:“严禁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 茧丝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84 | 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3号)第二十七条:“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毁损物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茧丝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85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9号)第十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毛绒纤维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依照上款处理。” 第四条:“禁止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86 | 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9号)第二十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 (二)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 (三)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 (四)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 (五)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87 | 毛绒纤维经营者违反规定加工毛绒纤维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挑拣、排除毛绒纤维中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分类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成包组批;(四)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且标识有中文标明的品种、等级、批次、包号、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标识与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五)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应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未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相符。”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毛绒纤维经营者违反规定加工毛绒纤维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88 | 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用的毛绒纤维加工设备,并处非法加工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89 | 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原毛绒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9号)第二十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以下统称原毛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进行包装要防止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混入包装;(二)类别、型号、等级、标识与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相一致;(三)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须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标志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既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也未经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相符;(四)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原毛绒不符合要求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90 |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2月23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第八条:“禁止将下列物质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一)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二)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三)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实其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四)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等物质;(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第九条:“不得将下列物质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一)被污染的纤维及纤维下脚;(二)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三)二、三类棉短绒;(四)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五)未洗净的动物纤维;(六)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第十条:“不得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辅材料用于生产纺织面料;织造、印染、整理等过程,不得使用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染料、整理剂。” | 毛绒纤维经营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不符合要求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91 | 纤维制品生产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2月23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一条:“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第十二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第十三条:“学生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一)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四)国家规定的其它要求。 | 毛绒纤维经营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不符合要求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92 | 纤维制品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按本办法要求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其中未按本办法规定标注有关原料明示说明或警示语的,按照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处罚规定处罚。”第十条第三款:“絮用纤维制品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及其他法定要求。”第十一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标注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原料的,还必须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第十二条:“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还必须按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第十四条第(三)项:“销售的絮用纤维制品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标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原料的,在标识中必须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明示说明;属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必须在显著位置有‘非生活用品’的警示。 | 毛绒纤维经营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不符合要求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93 | 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2月23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毛绒纤维经营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不符合要求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94 | 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9号)第二十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除应当保证所销售毛绒纤维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保证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要求。” 第十五条第(四)项“(四)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且标识有中文标明的品种、等级、批次、包号、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标识与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 | 毛绒纤维经营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不符合要求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95 | 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山羊绒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9号)第二十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三款:“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山羊绒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 山羊绒纤维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不符合要求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96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定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9号)第二十三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应当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定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97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证书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9号)第二十四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证书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98 | 毛绒纤维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9号)第二十五条:“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毛绒纤维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市场执法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场执法大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场执法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99 | 查封、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和各基层所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和证据或先行登记、暂停销售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走访等方式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00 | 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 20% 至 50% 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和证据或先行登记、暂停销售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走访等方式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01 | 查封、扣押直销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和证据或先行登记、暂停销售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走访等方式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02 |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资料和专门用于传销的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和证据或先行登记、暂停销售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走访等方式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03 | 查封、扣押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和证据或先行登记、暂停销售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走访等方式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04 |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和证据或先行登记、暂停销售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走访等方式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05 |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和证据或先行登记、暂停销售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走访等方式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06 |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 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和证据或先行登记、暂停销售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走访等方式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07 |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财物,查封无照经营场所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和证据或先行登记、暂停销售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走访等方式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08 | 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企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 307 号)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和证据或先行登记、暂停销售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走访等方式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09 | 查封、扣押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物品及相关证据 |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三)检查与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数量,并可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发现被检查者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意图或迹象的,可以对该财物予以封存、扣留、冻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采取封存、扣留、冻结行政强制措施的,须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和证据或先行登记、暂停销售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走访等方式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10 | 加处罚款(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和证据或先行登记、暂停销售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走访等方式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11 | 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和证据或先行登记、暂停销售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走访等方式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12 |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价格监督检查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和证据或先行登记、暂停销售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走访等方式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13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他有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催告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市场执法大队 | 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他有关材料。 | 市场执法大队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抽样检验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 市场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14 | 扣押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及查封有关场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 | 催告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市场执法大队 | 30日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他有关材料。 | 市场执法大队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抽样检验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 市场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15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卫生主 管部门
同级公安 机关 | 催告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市场执法大队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他有关材料。 | 市场执法大队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抽样检验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 市场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16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650号令,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催告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市场执法大队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他有关材料。 | 市场执法大队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抽样检验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 市场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17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650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催告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市场执法大队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他有关材料。 | 市场执法大队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抽样检验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 市场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18 |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卫生行政 部门
农业行政 部门 | 催告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市场执法大队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他有关材料。 | 市场执法大队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抽样检验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 市场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19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催告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市场执法大队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他有关材料。 | 市场执法大队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抽样检验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 市场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20 | 加处罚款 (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催告 | 1、催告责任: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决定 | 2、决定责任: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依法作出决定。 | 市场执法大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执法大队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加强事后监管,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 市场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21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生产 企业 | 市场执法大队 | 告知 | 1.决定责任:对此类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市场执法大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组织实施具体行政强制。 | 市场执法大队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事后回访等手段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市场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22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四)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相关 单位 | 市场执法大队 | 告知 | 1.决定责任:对此类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市场执法大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组织实施具体行政强制。 | 市场执法大队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事后回访等手段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市场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23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生产 企业 | 市场执法大队 | 告知 | 1.决定责任:对此类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市场执法大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组织实施具体行政强制。 | 市场执法大队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事后回访等手段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市场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24 | 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财物进行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市场执法大队 | 告知 | 1.决定责任:对此类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市场执法大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组织实施具体行政强制。 | 市场执法大队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事后回访等手段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市场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25 |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市场执法大队 | 告知 | 1.决定责任:对此类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市场执法大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组织实施具体行政强制。 | 市场执法大队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事后回访等手段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市场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26 |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14号发布,国务院令2006年第470号修改)第二十条第四项:“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市场执法大队 | 告知 | 1.决定责任:对此类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市场执法大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市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组织实施具体行政强制。 | 市场执法大队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事后回访等手段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 市场执法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27 |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通过)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通过)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 | 无 | 确定 名单 | 1.确定名单责任:省级市场监督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抽查的企业名单,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开展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 登记注册股 | 不收费 | |||||
实施 检查 | 2.实施检查责任:按照“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由登记机关开展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上级市场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 |||||||||||||
结果 处置 | 3、结果处置责任: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 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结果公开 | 4.结果公开责任: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28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数量,并可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发现被检查者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意图或迹象的,可以对该财物予以封存、扣留、冻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采取封存、扣留、冻结行政强制措施的,须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及各基层所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市场执法大队及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
信息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29 | 对涉嫌违法场所实施的检查 |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5号发布,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8号修改)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营者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法的垄断行为;(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三)投机倒把行为;(四)其他违法、违章的市场交易行为。”第四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三)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四)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证照、业务函电等资料。”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及各基层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市场执法大队及各基层所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
信息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30 | 对直销活动的现场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直销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及各基层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市场执法大队及各基层所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
信息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30 | 对直销活动的现场检查 | (接上页)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十三条:“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负责对直销培训进行监管;商务部负责制定《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的规范式样。”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条:“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一条:“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负责直销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 直销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及各基层所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市场执法大队及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
信息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31 | 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抽查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0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个体 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各基层 | 确定 名单 | 1.确定名单责任:年报结束后,按照公平规范的原则,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组织抽取确定检查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 登记注册股 | 下半年 | 下半年 | 不收费 | ||||
督导 检查 | 2.督导检查责任:指导登记单位落实检查责任,确保依法实施检查。(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上级工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 | 下半年 | 下半年 | |||||||||||
结果 公开 | 3.结果公开责任:指导实施检查的单位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 | 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32 |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第八十二条:“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 广告经营单位,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及各基层所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知识产权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及各基层所 | 7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工商总局令第7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6号修订)第二条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督促其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33 |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不收费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
信息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34 | 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及各基层所、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抽查检验,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抽查检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 | 市场执法大队及各基层所 | 抽检的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 |||||
处置 | 2、处置责任: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复检。
| 初次检验结果告知时限为5日,复检申请期限为15日,复检结果告知时限为5日 | 初次检验结果告知时限为5日,复检申请期限为15日,复检结果告知时限为5日 | |||||||||||
信息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35 | 价格行政监督检查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9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及各基层所、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抽查检验,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抽查检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 | 市场执法大队及各基层所 | 抽检的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 |||||
处置 | 2、处置责任: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复检。
| 初次检验结果告知时限为5日,复检申请期限为15日,复检结果告知时限为5日 | 初次检验结果告知时限为5日,复检申请期限为15日,复检结果告知时限为5日 | |||||||||||
信息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36 |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检查 |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表、单证等有关资料。”《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三)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标准的;(四)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六)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七)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八)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九)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及各基层所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抽查检验,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抽查检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 | 市场执法大队及各基层所 | 抽检的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 |||||
处置 | 2、处置责任: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复检。
| 初次检验结果告知时限为5日,复检申请期限为15日,复检结果告知时限为5日 | 初次检验结果告知时限为5日,复检申请期限为15日,复检结果告知时限为5日 | |||||||||||
信息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37 | 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跟踪检查。”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
信息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38 | 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五十四条第一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
信息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39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监督管理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实事求是。 |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
信息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4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 (1)对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
信息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4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 (2)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
信息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4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 (3)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
信息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41 | 查阅、复制医疗器械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保留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
信息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51066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42 | 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相关 单位 | 标准计量股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标准计量股 | 不收费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标准计量股 | ||||||||||||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标准计量股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649 | 股权出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第八条:“出质股权……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出现……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 以股权出质的公司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 | 受理 | 受理申请材料,告知相关权利 | 登记注册股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审查申请材料 | ||||||||||||||||||||||||||
决定 | 审核决定 | ||||||||||||||||||||||||||
送达 | 送达申请人 | ||||||||||||||||||||||||||
事后 监管 | 相关科室跟踪监管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650 | 动产抵押物登记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0号)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进行审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提交材料齐全的(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并提交当事人;信息公开。 | 1日 | ||||||||||||||||||||||||||
事后 监督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51 |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管理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各类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信用监督管理股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信用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调查核实,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核查或查实后,通过内部审批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 | 10 | 10 | |||||||||||
送达和 公示 | 4.送达和公示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51 |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管理 | (接上页)《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各类 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信用监督管理股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信用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依法调查核实,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核查或查实后,通过内部审批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 | 10 | 10 | |||||||||||
送达和 公示 | 4.送达和公示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52 | 商标侵权的赔偿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商标争议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商标侵权赔偿调解的有关材料。 | 知识产权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调解 |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53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直销企业及直销员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建立 档案 | 1.建立直销企业相关档案,接受直销企业实施直销活动的备案。 | 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进行 检查 | 2.对直销企业进行走访或巡查;根据行业发展状况、上级要求组织专项检查;对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进行抽查;根据需要派人参加直销活动。 | |||||||||||||
展开 调查 | 3.根据巡查、检查、抽查发展的问题或举报对直销企业展开调查,掌握发现问题或举报问题的性质、情节、影响。 | |||||||||||||
处置 | 4.根据调查的情况,对有关企业进行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诫勉谈话或者责令限期整改;情况严重或逾期不改者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54 | 抽奖式有奖销售备案 |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经营者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应当提前十日到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出经营异常名录。……”;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经营者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备案表及有关材料。 | 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河南省有奖销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对经营者所提供有奖销售备案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 |||||||||||||
备案 | 3.备案责任:对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 | |||||||||||||
监督 | 4.对有举报投诉或经营者违背备案具体方案实施的有奖销售;经营者出现违法行为的;备案时不提供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吊销营业执照等有违诚信和相关规定的收回有奖销售备案表并依法调查处理。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55 | 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2号)第六条:“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或者消费者举报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 消费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12315投诉中心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投诉举报材料;审查材料,消费者未提供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
登记 | 2.登记责任:记录消费者提供的投诉举报的详细信息并录入案件办理系统。 | |||||||||||||
分送 | 3.分送责任: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告知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分送的情况。 | |||||||||||||
催督办 | 5.催督办责任:向案件承办单位了解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对案件进行催办、督办,及时解决消费者诉求。 | |||||||||||||
汇总 统计 | 6.汇总统计责任:对投诉举报案件各项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形成分析报告,并以月报、季报、年报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根据分析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典型案例等,引导消费者理性、健康消费。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56 | 对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不当行为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商标注册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工作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的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受理人,告知其理由。 | 知识产权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并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不予采取措施,或采取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诫勉谈话或者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情况严重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
执行 |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诫勉谈话或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不改者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57 | 对特殊标志侵权的民事赔偿的主持调解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七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 权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特殊标志侵权的民事赔偿调解的有关材料。 | 知识产权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调解 |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特殊标志侵权的民事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58 | 对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民事赔偿的行政调解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该项职权实施依据未完,见下页) |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民事赔偿调解的有关材料。 | 知识产权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调解 |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民事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58 | 对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民事赔偿的行政调解 | (接上页)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民事赔偿调解的有关材料。 | 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调解 |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民事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59 | 对世博会标志侵权民事赔偿的行政调解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 第九条:“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世博会标志侵权的民事赔偿调解的有关材料。 | 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调解 |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世博会标志侵权的民事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60 | 对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监管 |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 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确定监管对象 | 1.对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进行日常巡查、走访中发现存在问题;或根据行业发展状况、上级要求实施专项检查;受理举报人举报确定重点监管对象。 | 知识产权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实施监督 检查 | 2.采取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方法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情节或性质严重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 |||||||||||||
决定 | 3.根据检查结果,决定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诫勉谈话或限期整改。 | |||||||||||||
执行 | 4.实施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诫勉谈话或限期整改等措施。 | |||||||||||||
监督 | 5.监督相关企业和人员执行整改情况,逾期不改者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61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确定监管对象 | 1.在进行日常巡查、走访中发现存在问题;或根据行业发展状况、上级要求实施专项检查;受理举报人举报确定重点监管对象。 | 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监管 | 2.采取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方法实施监督检查。 | |||||||||||||
决定 | 3.根据检查结果,决定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诫勉谈话或限期整改。发现存在问题情节或性质严重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 |||||||||||||
执行 | 4.实施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诫勉谈话或限期整改等措施。 | |||||||||||||
监督 | 5.监督相关企业和人员执行整改情况,逾期不改者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62 | 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拍卖企业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接受 报备 | 1.依照《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对拍卖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交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于备案,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 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监管 | 2.派专人现场对拍卖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员应2人以上并具有监督管理资质;查看拍卖行为的现场录像及其它录像资料;访问有关当事人 | |||||||||||||
决定 | 3.根据检查结果,决定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诫勉谈话或限期整改。发现问题性质或情节严重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
执行 | 4.实施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诫勉谈话或限期整改等措施。 | |||||||||||||
监督 | 5.监督相关企业和人员执行整改情况,逾期不改者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63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网络商品经营者及有关服务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 无 | 确定监管对象 | 1.在日常检查、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或根据行业发展状况、上级要求实施专项检查;受理举报人举报确定重点监管对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实施监督 检查 | 2.采取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方法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情节或性质严重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 |||||||||||||
决定 | 3.根据检查结果,决定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诫勉谈话或限期整改。发现问题性质或情节严重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
执行 | 4.实施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诫勉谈话或限期整改等措施。 | |||||||||||||
监督 | 5.监督相关企业和人员执行整改情况,逾期不改者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64 | 网络商品经营者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 网络商品经营者及有关服务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 无 | 备案 | 1.网络商品经营者及有关服务经营者通过省工商局官网网络诚信交易服务网申请备案。经审查符合规定,公告期满发放电子标识。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在线 监督 | 2.实时监控网络上商品经营者及有关服务经营者经营状况,及时收集相关网络经营者及有关服务经营者监管部门上传信息,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及处理措施。 | |||||||||||||
分类 监管 | 3.根据网络信用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信用进行分级管理,确定重点监管对象。 | |||||||||||||
实施行政指导 | 4.对信用评级低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及有关服务经营者进行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或限期整改等措施。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65 | 组织消费维权调解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第十八条:“调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经当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专业人员参与调解。” | 消费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12315投诉中心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投诉举报材料;审查材料,消费者未提供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12315投诉中心 | 不收费 | |||||
分送 | 2.分送责任: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 | |||||||||||||
督促 办理 | 3.督促办理责任:向案件承办单位了解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对案件进行催办、督办,及时解决消费者诉求 | |||||||||||||
协调 调解 | 4.协调调解责任: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消费者投诉。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消费者投诉,认为需要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两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异议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 |||||||||||||
督促 办结 | 5.督促办结责任:督促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时办结案件。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 |||||||||||||
汇总 统计 | 6.汇总统计责任:对投诉举报案件各项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形成分析报告,并以月报、季报、年报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根据分析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典型案例等,引导消费者理性、健康消费。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66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企业名称争议当事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受理 | 1、受理争议申请 | 登记注册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审理 | 2、审理争议材料 | |||||||||||||
裁决 | 3、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 |||||||||||||
执行 | 4、送达申请单位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67 | 受理企业备案 | 1.广告收费标准的备案 |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国发〔1987〕94号)第十四条“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 广告经营者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受理 |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法定申请材料 | 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审理 | 2、审理申请材料 | |||||||||||||
决定 | 3、作出备案决定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跟踪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67 | 受理企业备案 | 2.公司修改章程及设立分公司备案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 公司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受理 |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法定申请材料 | 登记注册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审理 | 2、审理申请材料 | |||||||||||||
决定 | 3、作出备案决定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跟踪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67 | 受理企业备案 | 3.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备案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十七条:“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 企业集团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受理 |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法定申请材料 | 登记注册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审理 | 2、审理申请材料 | |||||||||||||
决定 | 3、作出备案决定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跟踪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67 | 受理企业备案 | 4.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备案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企业法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受理 |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法定申请材料 | 登记注册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审理 | 2、审理申请材料 | |||||||||||||
决定 | 3、作出备案决定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跟踪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67 | 受理企业备案 | 5.企业法人改变主管部门备案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企业法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无 | 受理 |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法定申请材料 | 登记注册股、市场执法大队、各基层所 | 不收费 | ||||
审理 | 2、审理申请材料 | |||||||||||||
决定 | 3、作出备案决定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跟踪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6116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5-5161315 | ||||||||||||||
受理地点: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68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 | 《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二条:“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自律诚信、社会监督”和“谁许可、谁监管、谁分级、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工作。”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受理 | 1、受理责任:餐饮单位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申请调级。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现场检查,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量化评定。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公示动态等级评定结果。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15日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1653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69 | 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 计量纠纷双方当事人 | 行政审批股 | 接收 申请 | 1.接收申请责任:接收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应材料。 | 行政审批股 | 不收费 | |||||
受理 | 2.受理责任: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后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 | 行政审批股 | ||||||||||||
调解或仲裁检定 | 3.调解或仲裁检定责任:进行纠纷调解,或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仲裁机构出具仲裁检定证书。 | 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仲裁检定或调解结果送达申请人。 | 行政审批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70 | 受理、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 消费者 | 市场执法大队 | 受理 | 1.受理责任:对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予以受理。 | 市场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处理 | 2.处理责任:接到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 | 市场执法大队 | ||||||||||||
调解 | 3.调解责任: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予以调解。 | 市场执法大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71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8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校准、测试任务。” | 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 | 行政审批股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每个机构1000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74号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 行政审批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获证后的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0375-519214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92126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72 | 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对价格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单位和个人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受理 | 1、受理责任:餐饮单位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申请调级。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现场检查,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量化评定。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公示动态等级评定结果。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15日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116530 投诉机构: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5152110 | ||||||||||||||
受理地点:郏县龙山大道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