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服务指南
2018年11月19日发布 2018年11月19日实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事项编码:
663425405XK10908001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5号令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5号令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5号令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五、受理机构: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六、决定机构:
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情形
1.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符合相关规定的;
2.建设项目已经过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获得安全评价报告的;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1、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2、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3、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4、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5、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6、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其他说明的情形:
无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 原件 | 1 | 电子版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2 |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 原件 | 1 | 电子版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3 | 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 原件 | 1 | 电子版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4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原件 | 0 | 电子版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5 | 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 原件 | 0 | 电子版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6 |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 原件 | 1 | 电子版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郏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通过窗口或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许可事项申请,网上填报信息并提交申请,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原件。
(2)受理: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需补正材料的,需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补充材料;材料完整、规范的,做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3)审核:符合要求的,向安监局管理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对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反馈送达:实施部门作出决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将办理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通知企业自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无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
0375-5172651
(三)网上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二)电话监督投诉
1. 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室:0375-5172651
2.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电话:
(三)网上监督投诉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郏县行政路与紫云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
十八、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
0375-5172651
3、网上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2、电话查询
0375-5172651
3、网上查询
十九、办理结果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