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核发服务指南
2018年11月19日发布 2018年11月19日实施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
一、事项编码:
749246539XK10672002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五、受理机构: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六、决定机构:
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
2、申请材料齐全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不具有合法的身份
2、申请材料不齐全
(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形:
无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
2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
3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
4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
5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
6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
7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
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郏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通过窗口或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申请,网上填报信息并提交申请,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原件。
(2)受理: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需补正材料的,需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补充材料;材料完整、规范的,做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3)审核:符合要求的,向安监局管理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对不符合许可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反馈送达:实施部门作出决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或单位)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郏县人民政府或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75-5172652
(三)网上咨询:
http://www.hnzw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二)电话监督投诉
1、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室:0375-5172651
2、郏县行政服务中心总投诉台电话:0375-7068399
(三)网上监督投诉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郏县行政路与紫云路交叉口西北角。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冬夏相同)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2、电话查询
0375-7068399
3、网上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2、电话查询
0375-7068399
3、网上查询
十八、办理结果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