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核发服务指南
2018年11月19日发布 2018年11月19日实施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编码:
749246539XK10674002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五、受理机构: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六、决定机构:
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的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
2、申请材料齐全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的单位不具有合法的身份
2、申请材料不齐全
(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形:
有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一)批发企业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 原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3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4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5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原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6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 原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7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8 |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9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二)零售企业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2 |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3 |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郏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通过窗口或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许可证许可事项申请,网上填报信息并提交申请,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原件。
(2)受理: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需补正材料的,需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补充材料;材料完整、规范的,做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3)审核:符合要求的,向安监局管理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对不符合许可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反馈送达:实施部门作出决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一)批发许可证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二)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或单位)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郏县人民政府或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75-5172652
(三)网上咨询:
http://www.hnzw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二)电话监督投诉
1、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室:0375-5172651
2、郏县行政服务中心总投诉台电话:0375-7068399
(三)网上监督投诉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郏县行政路与紫云路交叉口西北角。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冬夏相同)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2、电话查询
0375-7068399
3、网上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2、电话查询
0375-6515662
3、网上查询
十八、办理结果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