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
经营备案服务指南
2018年11月19日发布 2018年11月19日实施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
一、事项编码:
749246539QT05871001
二、适用范围:
在全县从事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四、设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第 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五、受理机构: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六、决定机构:
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备案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
2、申请材料齐全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备案单位不具有合法的身份
2、申请材料不齐全
(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形:
无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 原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2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原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3 |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4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根据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郏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通过窗口或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申请,网上填报信息并提交申请,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原件。
(2)受理: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需补正材料的,需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补充材料;材料完整、规范的,做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3)审核:符合要求的,向安监局管理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对不符合许可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反馈送达:实施部门作出决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当日
(二)、承诺时限:
当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主管部门收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或单位)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郏县人民政府或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75-5172652
(三)网上咨询:
http://www.hnzw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
(二)电话监督投诉
1、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室:0375-5172651
2、郏县行政服务中心总投诉台电话:0375-7068399
(三)网上监督投诉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郏县行政路与紫云路交叉口西北角。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冬夏相同)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2、电话查询
0375-7068399
3、网上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郏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子公告显示屏
2、电话查询
0375-6515662
3、网上查询
十九、办理结果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