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 | ||||
单位名称(盖章):郏县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或者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情况。 | |
2 |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 | |
3 |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 | |
4 | 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 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 | |
5 |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 | 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 | ||
6 |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 | 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 | ||
7 | 登记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 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 | ||
8 | 登记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 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 | ||
9 |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 | |
10 |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 | 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 | ||
11 |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 | ||
12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 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 | |
13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 | 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 | ||
14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 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 | ||
15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 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告知后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发生人员伤亡。 | ||
16 |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的。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的。” | 违法情节显著轻微(500平方米以下的人员密集场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并能及时整改到位,不予处罚。 | |
17 | 未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的。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业人员20人以下、生产经营场所不存在重大全风险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存在建立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善或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形成文件等,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并能及时整改到位,不予处罚。 | |
18 | 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基本信息的。 |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基本信息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清单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的;” | 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成立不到6个月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基本信息等,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并能及时整改到位,不予处罚。 | |
19 |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清单的。 | 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风险管控清单项目、内容不全,或者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风险管控清单中漏掉个别一般风险工作地点及个别项风险描述不准确等,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并能及时整改到位,不予处罚。 | ||
20 |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的。 | 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不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公告栏、制作的风险告知卡内容不规范或等,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并能及时整改到位,不予处罚。 | ||
21 |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2 |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 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3 |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4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5 |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6 | 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 初次违法(首次发现)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7 | 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 初次违法(首次发现)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8 | 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 初次违法(首次发现)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9 | 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30 |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31 | 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备注:《免罚清单》中所称“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液氨制冷、粉尘涉爆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免罚清单》中所称“初次违法(首次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国家、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免罚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免罚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 |